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4/01 点击: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
会专家提示第1号——法院委托评估项目
近年来,北京地区司法评估业务发展较快,法院委托评估项目日益增长。
为有效提高此类业务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特提出以下提示建议。
特别说明:本提示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参考,
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资产评
估准则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简单照搬照抄。
一、充分关注独立性
由于目前北京地区法院委托评估项目基本采取摇号制度,使得委托方无
法在事前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进行鉴别。评估机构在摇号中签后,应当根据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等要求,对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
估人员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存在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其亲属与相关当事
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等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应
当向委托方申明,并按照相关准则处理。
二、充分关注专业胜任能力
同样由于摇号制度,使得委托方无法在事前对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进
行鉴别。评估机构在摇号中签后,应当根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标的具
体情况,合理判断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与项目匹
配的专业胜任能力。如果发现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申
明,要求委托方另行委托评估机构,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如果由
于评估标的较为特殊,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在履行必要程序之后,
仍无法获得相关资料、信息,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沟通,请求其另行委托或调
整评估范围。
三、加强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的沟通
北京地区法院委托项目通常进行集中委托,但涉案项目可能分布在各级
别、各区域法院。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人员可能需要
分别或同时与审判法官、执行法院进行沟通,个别情况下还有可能与办案机
关和办案人员、资产扣押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
评估师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的沟通,并与委托方明确协调人。通
常情况下,委托方会明确执行法官为协调人。
如果发现判案法官、执行法官、办案人员、资产扣押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职责不明、冲突或不一致意见时,应当及时与协调人沟通,请求其予以协调,
履行委托方的义务。
四、谨慎与涉案当事人进行沟通
由于评估结果可能会影响涉案当事人利益,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
师应当谨慎与原告、被告等涉案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果确需与涉案当事人进
行沟通,应当征得协调人的同意,由两名以上执业评估人员进行沟通,并详
细记录沟通内容。
五、提请委托方明确评估基准日
通常法院委托评估项目时未能明确评估基准日,而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
对评估基准日的概念、选择原则等缺乏了解。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
应当提请委托方或协调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明确评估基准日。如果委托方或
协调人要求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应当告
知此为委托方应当决定的要素,评估机构不得代为确定。通常评估基准日可
能选择资产勘查日,也可能是侵权发生日或其他案件涉及行为特定日期。
六、重视利用专家工作
由于法院委托评估项目涉及资产类型较多,对某些特殊资产真伪、质量
等状况进行判断超出评估机构通常具有的能力,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
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要求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判断,并在此
基础上进行评估。如果委托方不接受此种要求,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
师应当对该等资产真伪、质量等状况进行假设,并将该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
的影响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七、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应当对法院委托评估项目的标的进行现场
勘查。如果出现对现场勘查工作的限制,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应当
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要求委托方协调相关当事人或涉案当事人排除妨害、予
以充分配合。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应当对现场勘查中存在的瑕疵事
项,如不能充分检查、观察、由于扣押时间长导致无法正常检查等,予以充
分披露,并关注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影响。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对评
估标的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八、重视并合理处理评估受限事项
由于法院委托评估项目的特殊性,评估过程中通常会出现评估程序的限
制。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应当高度关注对评估程序的限制及其对评
估结论合理性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如果因评估受限影响
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必要时可提请委托方终止评估委托。
九、重视评估披露
由于法院委托评估项目的特殊性,评估机构及执行业务的评估师应当重
视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基本要素、评估受限情况、评估替代措施、评估重大
假设及其他认为应当披露的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引导委托方合理使用评估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