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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二级住宅和商业开发的收入确认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2/01 点击: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2号

                           —房地产企业二级住宅和商业开发的收入确认

        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是房地产企业审计的重点领域。按照业务性质,

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可以划分为一级土地开发业务、二级住宅及商业开发业务、

物业出租业务、物业管理业务等多种类型。不同业务类型其业务流程以及对

应的会计审计问题也不尽相同。


        本提示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

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

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

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房地产企业二级住宅和商业开发业务收入确认判断,房地产审计专

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一)收入确认时点

        在上述业务流程中,企业于何时确认房屋销售收入,实务中存在不同的

做法。较普遍使用的有以下二类:


        1.期房销售。期房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实务中较普遍的有两种:一是房

屋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发放入住通知,且通知约定的期限届

满;二是房屋竣工验收,并向购房人办理完成入住手续。


        2.现房销售。现房销售,一般在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并办理入住时点确

认销售收入。此外,如果合同约定交房时点在后,但入住在前,则在入住时

点确认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时点的选用,均需依据下述有关规定的判断。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依据

        由于房地产业务模式、流程及商品等的多样性,监管法规各有不同。注

册会计师审计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的经济实质及法律形式,依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判断。判断依据参考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职业判断要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房地产企业已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房屋交付和入住手续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已办理交接手续,或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时限已结束后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价款已全部取得或虽部分取得,但其余应收款项确信能够收回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品房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房屋面积经测绘机构测定;所发生或还需发生的开发总成本能可靠地确定

        (二)实质性测试

        针对房地产企业收入错报风险,可以考虑如下实质性测试程序:

        1.复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准则,是否和前期一致

        获取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与前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同行

业收入确认政策进行比较,结合房地产企业实际情况及相关合同条款约定,

判断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和延续性。同时,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

收入是否符合既定收入确认原则及方法。


        2.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对合同进行顺查及逆查,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可能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如下:


        (1)获取被审计单位开发项目的五证、竣工备案表、测绘报告等,以

判断商品房是否达到可交用状态;


        (2)对于已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预售项目是否已办理入网

手续,买卖合同是否已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


        (3)获取独立于财务核算的数据,如销售台账、销售报表等资料,重

新计算主营业务收入,与实际入账收入金额核对;


        (4)结合商品房钥匙监盘程序,实地查看业主入住情况,同时结合对

售楼处销售进度表的检查,判断已开发商品房的实际销售情况;


        (5)获取业主签字确认的入住流转单、物业公司的起费登记表等,检

查商品房是否已经移交给业主;


        (6)以交房凭证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交房入住通知

单追查到合同、账簿记录是否一致。


        3.检查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书面文件

        获取被审计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及竣工备案表、测绘报告等,

以判断商品房是否达到可交工状态。


        4.关注预收款长期挂账原因及合理性

        结合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的账龄,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少计收入或虚

计收入的情况,尤其是长期未办妥按揭贷款的客户。如果存在预收款挂账时

间超过交房时间的,应根据重要性水平及形成差异的原因,结合存货项目审

计关注其真实性,判断是否存在多计收入的情况。对于存在销售退回的事项,

检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结合原始销售凭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实施截止测试

        截止测试,主要用于检查相关凭证对应的交易和事项是否记录于正确的

会计期间。通常越靠近截止日,错报概率会增高。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

的截止测试包括:


        (1)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几天的账簿记录、销售发票存根联、入住

通知单、物业起费登记表,检查收入记录有无跨期的现象;


        (2)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退房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

入的情况;


        (3)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

认可的大额销售;


        (4)结合预收款长期挂账原因及合理性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应计未计

收入的情况;


        (5)结合存货监盘程序,判断收入确认期间是否正确。

        三、案例解析

        (一)期房销售

        案例I: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甲楼盘,在取得预售证后,于20X1年5

月开始销售。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于20X2年12月31日

前正式办理交付手续。20X2年12月,楼房已竣工,而小区配套设施因受天气

因素影响未完全竣工。因此,甲楼盘亦未能于约定日期即年底前办妥综合验

收手续。


        A公司担心逾期交房客户会提出索赔,故于20X2年12月20日提前将钥匙

交付客户,声称房屋未通过综合验收皆因不可抗力,并保证将于20X3年3月

31日前办妥一切手续。客户领取钥匙后便开始装修。


        分析: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证明及相关文件

后方可确认房屋已销售,房地产公司对开发房产不再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1)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的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及房屋面积测定表;(2)与

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一般在预售合同后,再签订补充合同确定房屋实测

面积,并明确价款、质量、违约金等相关事宜的权利、义务;(3)交接单

—房屋业经客户验收、对房屋的结构、销售面积及房款购销双方均无异议;

(4)与客户办妥交付入住手续,客户领取钥匙。


        判断:根据上述规定,即使A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通过综合验收的可能

性很小,仍然不适宜根据交钥匙的情况确认收入。因此,A公司收入确认时

点,应为正式通过综合验收手续的时间。


        案例II:B房地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20X3年6月1日起,对

位于乙小区的一幢商品住宅楼开盘预售。20X3年7月30日,B公司与10户购

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X3年12月15日前交付使用。每

套房总价均为80万元,收取首付款20% ,总价款160万元。同时,购房者向

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0X3年9月15日,银行批准10名购房人的贷款申请,

B公司收取了剩余部分的购房款。


        20X3年11月8日,B公司书面通知10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截至合同约

定的交付日20X3年12月15日,仍然有2名购房者因故未领取钥匙。


        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

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

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

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根据合同约定,房业主验收房屋并办理入住手续,取得房屋的收益权。

因此,这时可认为房屋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业主。虽然这时房屋产

权可能还属于开发商,但控制权已属于业主,而且开发商也不再保留与所有

权相联系的管理权。对于未领取钥匙的2名购房者,在通知约定的期限届满

时,相关风险报酬已经发生转移。同时,B公司已收取全部房款,可以确认

经济利益的流入。


        判断:上述房屋销售可以于20X3年确认销售收入。

        (二)现房销售

        案例III:C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丙商住楼,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综合

验收证书和房屋面积测定表等相关资料,并将其中两个楼层定为C公司办公

用房。竣工后,由于楼盘房价上涨,C公司决定将原定办公用房出售,以赚

取差价利润。C公司与某商户签订销售协议,该商户于20X4年12月31日验收

房屋并办理入住,当日支付全额购房款。但是,双方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是在

20X5年1月20日。


        分析:20X4年12月31日,C公司与商户根据签订的销售协议办理了入住

手续,并收取了房款,相关风险报酬已经转移给商户。虽然产权移交手续于

20X5年办理,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于20X4年末已经满足了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判断:C公司可以于20X4年度确认房屋销售收入。

        (三)其他情形

        案例IV:D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丁楼盘,在取得预售证后,于20X1年11

月开始销售。D公司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于20X3年5月31日正

式交付商品房。D公司开发的丁楼盘在施工过程中进展非常顺利,提前完成

主体建筑物和辅助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于20X2年12月20日通过综合验收。

通过综合验收后,D公司便开始陆续与客户签订关于面积补差等事项的补充

合同,并办理正式交付手续。客户拿到钥匙后,便开始进场装修。截至20X2

年末,D公司已经正式交付客户商品房20套,但是直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0X3年5月31日才正式开具销售发票。


        分析:开票只是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的形式要件,而不是实质性要件。

在本案例中,D公司已将正式办理交付手续的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了客户,并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及控制权,收

益已基本流入企业(已收取大部分预售款),收入和成本都能够可靠计量。


        判断:在办理正式交付手续后,D公司实质上已经实现收入,应当予以

确认。不能以未开票为由,延期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即开票日确认销售收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