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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14 点击: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
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
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
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
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
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
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
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
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
行相应调整。我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
收入准则的企业)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
入准则的企业)
财政部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