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买票”独木桥,阳光大道是税收筹划
来源:增值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收购对象多为社会人员,
回收企业很难从收购对象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回收企
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税负较重的问题。建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积极探索业务转型,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寻求更
好发展。
废旧物资行业税务风险
一直以来,废旧物资行业的企业,尤其是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
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日常管理上,一直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一
方面,收购对象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代开,
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征收率只有3%;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向其收购时,
却要求回收企业开具一般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自己抵扣进项
税。这极大地增加了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利于其发展。
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较高,部分企业甚至采取了“买票”等违法行为,通过虚设交易环节,
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但货物实际
并不存在。这种现象极大地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税务风险。
税收优惠扶持行业发展
事实上,国家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
扶持其发展。
1995年,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
实际困难,税务部门对其实行了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优惠政策确实给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带来生机,但到2000年,
废旧物资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废止。之后,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以解决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不能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也不愿意向生产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财税〔2001〕
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
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照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相关
规定,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
一般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
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
征后退政策。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符合条
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业务转型是发展方向
目前来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综合
利用资源即征即退上,这体现了国家扶持资源再利用的政策向导。因此,
建议传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积极探索业务转型。
一方面,有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明的资源,针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
相关需求,开展回收业务,尽可能地将增值税税收负担转嫁给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另一方面,建议符合条件的传统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尽
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可按照3%
的征收率,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大大减轻自身的税
收负担。
总体来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选择的道路无非两条,一是改
变经营模式,被可再生资源利用生产企业吸收;二是用好税收政策,转
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废旧物资企业来说,最需要牢记的是虚开发票的雷池不能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