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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不走“买票”独木桥,阳光大道是税收筹划

来源:增值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收购对象多为社会人员,

回收企业很难从收购对象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回收企

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税负较重的问题。建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积极探索业务转型,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寻求更

好发展。

        废旧物资行业税务风险

        一直以来,废旧物资行业的企业,尤其是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

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日常管理上,一直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一

方面,收购对象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代开,

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征收率只有3%;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向其收购时,

却要求回收企业开具一般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自己抵扣进项

税。这极大地增加了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利于其发展。

       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较高,部分企业甚至采取了“买票”等违法行为,通过虚设交易环节,

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但货物实际

并不存在。这种现象极大地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税务风险。

        税收优惠扶持行业发展

        事实上,国家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

扶持其发展。

        1995年,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

实际困难,税务部门对其实行了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优惠政策确实给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带来生机,但到2000年,

废旧物资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废止。之后,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以解决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不能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也不愿意向生产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财税〔2001〕

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

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照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相关

规定,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

一般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

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

征后退政策。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符合条

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业务转型是发展方向

       目前来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综合

利用资源即征即退上,这体现了国家扶持资源再利用的政策向导。因此,

建议传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积极探索业务转型。

         一方面,有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明的资源,针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

相关需求,开展回收业务,尽可能地将增值税税收负担转嫁给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另一方面,建议符合条件的传统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尽

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可按照3%

的征收率,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大大减轻自身的税

收负担。

        总体来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选择的道路无非两条,一是改

变经营模式,被可再生资源利用生产企业吸收;二是用好税收政策,转

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废旧物资企业来说,最需要牢记的是虚开发票的雷池不能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