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企业消失就无法征税了?错了!
来源:政策性搬迁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一家政策性搬迁企业,在5年搬迁周期期满后,并未按规定作搬迁清
算申报纳税。税务人员核查发现,该企业人员已然失联。面对企业人、
财、物已无踪迹的情况,税务人员从何处着手追征税款?
1 企业政策性搬迁 税务机关启动清算监控
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A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内,税务人员办理税款
缴纳手续后,将完税凭证递到了M公司负责人黄某手中。至此,历时6年,
经过税务人员不懈跟踪监控, M公司政策性搬迁收入所涉税款追征工作
顺利结束,税务机关共追征入库企业所得税547.58万元,加收滞纳金
4.17万元。
M公司曾经是入驻A市经济开发区的一家台商独资企业,成立于
2002年8月。2009年10月,A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规划实施保障性安
居工程,将M公司所在地块列入拆迁范围。2011年11月经济开发区与该
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公司开始搬
迁。随后在自2011 年11月~2012年3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共收到开发区
管委会拆迁补偿款3294.5万元。
2012年7月,A市税务机关评估人员对该公司政策性搬迁所得事项
进行纳税评估。评估人员审核协议等资料后,认为该公司与开发区管
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选择了以货币补偿作为拆迁安置方式,
并且不再另行规划重置,其情况应适用《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
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者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
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
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
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该公司却认为,虽然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安排本地重置,但公司准
备在广州某区进行异地搬迁重置,目前正在洽谈中,企业情况与法规规
定情况不同,因此认为不应缴纳税款。评估人员遂向上级机关政策法规
部门进行了情况汇报。
不久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并明确该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A市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经过研究后认为, M公司情况符合40号公告
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企业属于政策性搬迁。同时认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40号公告第
十七条规定中明确的两种情况确定搬迁年度,并完成后续搬迁清算工作:
“其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其二从
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2012年底,该公司按要求向A市税务机关上报了搬迁重置规划等相关
资料,管理部门遂对该企业启动后续跟踪监管。
2 纳税人失联 专案团队南下觅行踪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 M公司的搬迁起始时间为2012年3月1日,
按照规定,2017年为企业最迟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当按照法规进行搬迁
清算,计算搬迁所得,并按照40号公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进行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但是,该公司直至2018年4月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时,依然是零申报,并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且一直没有实施搬迁重
置规划。为此,A市税务机关将该公司列为风险企业,并成立专案应对团
队。
当税务人员拨打金税三期信息系统中登记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的联系电话时,发现已无法拨通。几经查找,税务人员找到了企业办理税
务登记时的户籍档案资料和公司的原始登记信息。注册资料显示, M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将近80岁,且常年定居在台湾地区,并且没有其他联系
方式。在此情况下,企业监管和调查工作一时受阻。
“该公司这几年一直在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以从办理申报业务的
人员入手寻找线索?”税务人员决定从查找负责申报的企业财务人员入手打
开局面。
辗转找到这名财务人员后,专案应对团队了解到,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是
黄某,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之子,也是台湾地区人员。黄某在取得政府拆迁
补偿款后,便将全部资金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此后便离开了A市。财务人
员表示之前和黄某还有联系,但是从2017年9月开始,便失去了联系,黄某
原先使用的电话号码已停用。
线索再度中断后,专案应对团队再次开展案情研究讨论,初步拟定两个
调查方向。其一,利用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软件继续查询该企业其他相关信
息和关联消息,以追踪黄某下落。其二,请公安机关配合,通过公安机关出
入境系统查询黄某出入境记录,寻找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外围调查,
税务人员了解到,黄某参与投资了广州F公司,是该公司的大股东,这个线
索让税务人员眼前一亮。
专案应对团队迅速派员赶往广州F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找寻黄某。然而,
税务人员到达后发现F公司大门紧锁,询问周边多家企业后得知,该公司实
际已停产,工人也已遣散回家,公司老板就是黄某。专案应对团队成员随即
前往广州市税务机关详细了解F公司及黄某情况,得知F公司已搬迁到越南。
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帮助下,专案应对团队最终从F公司共同投资人处获取了
黄某最新的电话联系方式。
3 宣讲税法明利害 500多万元税款终入库
2018年5月底,专案应对团队终于和黄某取得了电话联系。黄某向税务
人员讲了几年来未在内地重新安置企业的原因:因铸件产品对环境有污染,
再加上近几年我国环保部门对企业环评非常严格,因此企业至今未能完成
异地重置工作。
“为何时间已过了5年,内地税务机关突然找我?”针对黄某的疑问,税
务人员向黄某表示:“之前未联系企业,是因为M公司在5年搬迁清算期限
内。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的需要属于政策性搬迁。而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主要
体现在,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
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5年的
搬迁期限。M公司于2012年3月开始搬迁,随后5年按规定处于搬迁周期
内。按规定2018年5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完成清算并依法申报,
但企业依然零申报,未按规定完成清算,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专案
风险管理。”
经过专案应对人员的耐心解释说明,黄某对40号公告中关于政策性
搬迁的相关税收规定有了新的认识。与此同时,专案应对人员向黄某宣
讲了不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或拒不申报对企业和经营人员可能带来的危害,
表示如果存在纳税污点,将影响黄某纳税信用级别,日后其在内地开展
生产经营将会非常困难。经过税务人员税法宣传和耐心说服,黄某最终
答应从境外前往A市税务机关进行评估约谈。
约谈过程中,税务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辅导黄某对M公司政策性搬
迁所获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核算:该公司2012年共取得搬迁收
入3294.5万元,扣除搬迁费支出合计857.87万元,搬迁所得为2436.63
万元,弥补亏损后,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90.34万元,应补缴企业
所得税547.58万元。
黄某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决定没有异议,但向税务机关表示,因
广州公司去年刚撤销,职工遣散费用较大,加上企业刚刚搬到越南,资
金十分紧张。黄某承诺,分3次缴清税款,A市税务机关经过研究,同意
了黄某请求。随后,黄某依约分3次缴清了企业所得税547.58万元,滞
纳金4.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