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机票销售业务的增值税要点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6/10 点击:
近日,民航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目前,40家国内客运航空公司均已制
定多层次的“阶梯费率”退票、改期和签转(以下简称退改签)标准。退改签
业务虽然是航空公司的常见业务,但涉及税收规定较多。对于航空公司而言,
应区分手续费的不同情形,结合现行规定进行合规税务处理。
航空公司的退改签业务,主要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
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等规
定。在实操层面,航空公司应该注意哪些关键点呢?
关键点一: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税目缴税。自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键点二:退改签收入按“现代服务业”中“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税。纳税
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
务业”缴纳增值税。这里的手续费,还包括所谓的升舱费,即从经济舱升级到
头等舱所需要的费用。
关键点三:销售代理企业按“经纪代理服务”税目适用差额缴税。自2018
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
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
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
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
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
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
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
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
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
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
关键点四:销售代理企业要获得相关资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要
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须取得符合规定的资质。90号文件规定,航空运输销
售代理企业,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
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
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
供代理服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