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股权交易的汇率风险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6/06 点击:
跨境股权交易,特别是“两头在外”的股权交易,往往涉及金额巨大且业
务复杂。如果企业对相应的税收政策把握不到位,容易产生税务风险。近日,
甲市税务机关就发现,某企业在标的资产的成本确定及汇率使用上出现偏差,
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症状:“两头在外”汇率异常
所谓“两头在外”的股权交易,指交易双方均在境外,交易也发生在境外,
境内税务部门较难发现这类交易。由于不少境外企业对中国税制不了解,发
生股权交易后容易出现少缴税款的风险。
近日,甲市税务机关通过使用“爬虫”软件监控到一条信息:中国香港上
市公司A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在深圳福
田区存在大额股权转让交易。税务人员仔细研究该公告,发现这是一起典型
的“两头在外”的股权交易:A公司向注册地在巴巴多斯的B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购买其在中国内地的子公司Y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Y公司),标的Y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福田区一处物业,占地面积大,且拥有
众多商铺及车位,交易总价超过51亿元人民币。
随后,税务人员来到Y公司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美元,
在确定股权交易成本时,使用的是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8.0,与交易发生
时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7相差较大。
诊断:股权交易成本“虚高”
税务人员了解到,被收购的Y公司成立于2006年,实收资本3950万美元,
多年来股权未发生变动。Y公司在列报此次股权交易成本以及估算相应税款时,
使用的是2006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从而导致Y公司列报的交易成本
较高,该公司因汇率差异将少缴税款500多万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的规定,财产转让收入
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
该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适用汇率方
面,企业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Y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纳税申报过
程中,应先将3950万美元交易额按照6.7左右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再确
定股权交易成本,计算相应的税款。
经过反复沟通,Y公司在汇率的使用和成本的确认上接受了税务人员的建
议,调减了此项股权交易成本,补缴税款500多万元。
处方:找准关键点吃透政策
在股权交易企业所得税事项中,确定交易收入及成本是关键。本案例中,
由于该股权交易并非关联交易,且交易价格明确,对收入的确认税企双方没
有疑义。在成本的确认上,37号公告有明确的规定。Y公司之所以出现税务
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全面导致的。因此,建议企业加强对
相关税收规定的研读,对把握不准的地方,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以获取专
业的政策解读和辅导,及时排除疑点,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