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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5/09 点击: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认为有评估报告在手,即可按评估报告的数字确

定股权转让收入,从而导致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允,引起税务风险。

A公司就因此少缴了股权转让业务相关企业所得税,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

金371.33万元。


        症状:短期内连续股权转让

        税务人员利用自主开发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系统,对B公司财务报

表、纳税申报表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B公司股东在2015年11月20日和

2016年1月3日发生了两次变化,时间间隔较短。税务人员判断,B公司可

能存在股权转让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税务人员通过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了解到,

2016年1月,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41.57%的股权,以评估基准日(2015

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作价转让给C公司。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股权实际转

让日与资产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较长,且被转让企业盈利能力较好,评估

基准日与股权转让日之间净资产发生较大增值,企业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

产公允价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定价基础,股权转让价格可能并不公允。


        诊断: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来到A公司,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财务

人员解释道,企业在转让股权时,被转让企业B公司已经有评估报告,就以

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定价基础,没有考虑股权实际

转让日与评估基准日之间被转让企业的资产增值问题。


        税务人员告知企业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

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股权转让时,应该以转让当时的股权公允价值,作为转让股权的收

入,被转让企业的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只是确定转让股权公允

价值的一种途径,不能想当然地以为有了评估报告,股权转让收入就以评

估报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准。最终,A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71.33万

元。


        处方: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风险意识不够,想当

然地以为有了评估报告,只要以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转让股权

收入的计算基础,股权转让收入就是公允的,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因此,建议企业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变化,进一步

完善内控机制,增强风险意识,严格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