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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5/13 点击: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
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
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
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
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
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
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
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
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
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
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
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