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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应注意六个关键点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28 点击: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可享受以自用以

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增值税
税收优惠。值得注意的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

空间要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建议企业在实操

层面注意一些细节性规定。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必须是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

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未经过认定或备案的企业不得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适用政策的企业首先要注意自身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

的规定,取得国家级、省级认证或进行国家备案。


        二是使用房产、土地以及接受孵化服务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务院科

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如果使用土地、房产的对象和接受孵化服务的对象,不是符合认定和管理

办法规定的在孵对象,那么即使自己符合了相关的资质要求,科技企业孵

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也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三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提供的孵化服务,必须

是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或鉴证咨询服务。科技企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酒店服务和餐饮

服务等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是免税的孵化服务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免税的孵化服务收入与交通

运输服务、酒店服务、餐饮服务等应税服务收入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清

的,孵化服务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五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无需税务机关事前审批和备案,但相关资料

需要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

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和孵化协议等。


        六是要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2018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认定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办理认定的企业,自通过认定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优惠

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

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