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逾期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7 点击:
营改增后,不少金融业企业由于对政策学习理解不到位,在确认利息
收入时容易出现差错,从而产生税务风险。这其中,在逾期利息的税务处
理上,尤其需要高度关注。近日,K银行就由于这一原因,险些发生税务
风险,幸好公司采用的智能税务系统及时进行了提示,有效化解了风险。
症状:系统提示核算不准确
K银行的经营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等,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适用税率为6%。该银行的业务系统可以对各项计息业务自动计算利息收
入,后台会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2018年10月,K银行的业务系
统核算,2018年三季度贷款服务利息收入为3.8亿元,应缴纳销项税2285
万元。该银行基于这些数据准备申报纳税。为稳妥起见,该银行利用金融
行业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果然发生了问
题。系统提示:数据核算不准确,可能存在税务风险。这是怎么回事呢?
诊断:冲减部分未计增值税
据了解,金融行业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可以广泛收集各项业务信息,
逐一对比各项业务流程、会计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分析各税种之
间的口径差异,从而实现对潜在税务风险的梳理、模拟和排查。得到风险
提示后,K银行继续利用该系统展开分析,得到了更加准确的判断:企业
有一笔逾期利息收入冲减了当期收入1417万元,有可能造成少缴增值税。
针对系统的分析和提示,K银行的财务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
(财金〔2002〕5号)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
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
(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
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
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
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金融企业的逾期利息收入,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呢?在企业所得税
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
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
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
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
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
通过对比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增值税政
策规定,K银行的财务人员发现,对于逾期90天的利息,会计核算规定与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是一致的,都可以冲减。但是,在增值税方面,对于
逾期90天的利息是否可以冲减当期的销售额,没有明确规定,且无法证实
被冲减的这部分“逾期90天后的利息”,已缴纳过增值税。如果按会计核算
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基于此,K银行的财
务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整,将该冲减收入部分进行了纳税申报,调增了申报
销项税额80.2万元,从而及时避免了税务风险。
处方:借力信息化工具排查风险
实务中,不少金融企业曾在逾期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上,产生过税务
风险。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由于增值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逾期90天
的利息收入可以冲减当期销售额,所以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相
应的冲减收入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
并提升自身的税务信息化水平,通过采用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智能税务系
统,及时防控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