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违约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7 点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可能因为某些情况无法履约,需要支付违
约金。纳税人支付违约金后,通常要根据债权人提供应税项目或者非应税
项目等事项,分别索取发票或者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由于违约
金的性质不同,导致开具的发票也有所不同。
案例
甲造船有限公司(甲方)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2018年5月,甲方分
别与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两份合同。
1. 甲方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甲方向A公司购进船舶设备一批,
总价款3000万元。当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A公司
支付货款2700万元,余款在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支付;如果甲方提前解
除合同,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来,由于境外船东弃船等原
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与A公司约定的合同义务。经协商,甲方于2018年
7月支付给A公司违约金300万元后双方解除合同。
2. 甲方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工程标的价款为4000万元,
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次月,甲方支付给B公司全部工程款的50%,
否则,甲方按到期应付工程款每日加收0.02%的违约金。但是,该工程于
2018年8月末通过竣工验收,因甲方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因此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确认,甲方于2018
年10月31日支付工程价款2000万元和违约金12万元(2000×0.02%×30)。
分析
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应取得何种凭证才能税前扣除?甲方的财务部
经理认为,支付给上述两家公司的违约金,应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
性为依据,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存在涉税风险。审计部经
理对此问题持不同看法,认为支付给A、B公司的违约金,应分情形取得不
同形式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
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
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案例中是甲方的原因导致A公司未实际履行合
同,即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A公司收取甲方支付的违约金300万
元时,应出具收款收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B公司取得的工程价款2000万元以及违约金12万元,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
销售额和价外费用,应按10%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向甲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违约金是建筑工程应税项目支出,应凭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甲方支付给A公司的违约金300万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
目,应取得A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B公司收取的违约金12万元,应出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