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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境内关联交易的税务合规管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7 点击:
        目前,国家对一些地区、产业及特定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

导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此时需关注境内关联交易

要符合税法规定,以免被税务机关要求作纳税调整。


        某电子电路板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我国西部地区设立甲、

乙两个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其通过与两个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子公司,

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为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境内关联交易是否合规,应把握好四个要点。

        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

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

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判断关联

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关键在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

此,只要企业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开展关联交易,且有避税的客观结果,

则应作纳税调整。


        为规避执法风险和涉税风险,政策制定部门应对特别纳税调整实行分

类管理、分别施策,针对境内企业关联交易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简化调

整程序,防止滥用税收优惠,避免税款流失。


        不能导致整体税负减少

        有人认为,境内关联交易只涉及境内地区间的税款分配,不在特别纳

税调整
范围之内。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

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

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

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如果实际税负存

在差异,且因此导致了国家整体税负的减少,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作出特

别纳税调整。


        可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双方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如关

联交易一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一方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或

15%的优惠税率,如果将利润由高税率企业转移到低税率企业,显然会导

致总体税负的减少;二是关联交易的双方,一方是盈利企业,另一方是亏

损企业。这里的盈利或亏损,不是简单的指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当期交易双

方实现的盈利或亏损,而是还应考虑发生在关联交易的上一年度,交易双

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是否有未弥补的亏损。如果双方通过关联交易,

将利润转移到亏损方,最终会造成国家整体税款的减少。同时还要注意,

当发生关联交易的双方都是亏损企业,不能简单地认为双方不存在实际税

负差,而应结合各自的亏损额以及各自企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利润进行

综合判断。


        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目前,一些存在关联交易的境内企业没有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有的

企业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仅与境内关

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即境内企业可以豁免同期资料准备。这里,笔者特别提醒,存在境内关联

交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准备好同期资料,以规避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税务风

险和损失。因为如果企业没有按要求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将承担行政

处罚、列为重点调查对象、采用核定征收、加收利息、不予受理预约定价

安排等处理。


        加强与税务机关协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和要求,但主要立足于国际

反避税领域,有一套复杂而专业的方法,有专门的处理程序。但境内企业

关联交易如何调查和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将其境内关联交易情况

及时通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就具体的税务处理开展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