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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6 点击:
        近日,实务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A建筑公司为全体员工(其中部分为

高空作业员工,未分开核算)购买了12万元的团体意外险,取得了保险公

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勾选、认证发票后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

。税务机关认为,这种保险具有福利性质,要求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A公司对此有些不理解。那么,此种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呢?


        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与保险种类以及用途有关。目前政

策下,财产保险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

税额。而人身保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

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

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此外,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

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

产。


        上述案例中,A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12万元团体意外险,除为部分

高空作业员工生产安全购买的意外险外,其他人员的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

一方面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具有

集体福利性质,所以A公司的团体意外险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认证,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不认证,将形成

“滞留票”。笔者建议,A公司此种情形直接取得普通发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