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业务分别核算降低税务风险
来源:税收筹划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些公司在同一笔业务中需要提供多项服务,由于各项
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这些企业为了图省事,并未将这些服务分别核算,
仅以其中一项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做法虽然并未造成税款流失,但存在
很大的税务风险。适时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税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体
系,做好财务规划与税收筹划,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风险不二方法。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工贸企业,在生产工业品的同时,还会委托其他厂家贴牌生
产产品并回收销售。自2016年5月1日起,甲公司在委托其他厂家贴牌生产时,
不再采用原有的简单购销方式,改为由甲公司设计产品委托生产,回收产品
对外不加价销售。相应的,盈利方式从赚取差价变为收取研发服务费和代销
服务费。由于上述两种服务类型的增值税税率均为6%,甲公司在开具发票时
并未将两种服务分别注明,账务处理也比较笼统,未将研发服务费和代销服务
费分别核算。5月~12月,甲公司累计从贴牌厂家收取了研发服务费和代销服
务费1000万元,甲公司按研发服务以6%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由于甲公司的部分产品进销一个价,导致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负低;同时
甲公司没有申报代销货物手续费的增值税,并且收取的研发服务费比例较高
——这些都引起了税务机关的质疑。
分析
上述问题之所以引起税务部门的质疑,主要还是由于纳税人在财务及税务处
理上不够精准。案例中,甲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涉及两项服务:研发服务、经纪代
理服务。虽然两项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相同,甲公司的做法不会造成税款流失,但
由于其业务涉及代销货物及返利问题,该做法容易引起征管歧义。
歧义一,是否存在平销返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
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
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
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甲公司收取的研
发费比例较高,且代销货物没有收取手续费,容易被怀疑其中是否存在平销返
利行为。
歧义二,是否提供无偿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同时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甲公司由于平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并入研发服
务费申报纳税,造成平销货物收取手续费没有申报纳税的假象,很容易让人怀
疑无偿提供服务没有申报纳税。一旦被认为其提供无偿服务,税务机关将确定
其销售额,这样会造成重复征税。
提醒
企业既提供研发服务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但在申报缴税时却没有加以区
分,出现税收征管质疑也在情理之中。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把规范财务和税务
处理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尽可能对不同的业务单独核算,分别申报缴税。只有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