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未按时收汇,不得退税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1/22 点击:
某公司是由美国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食品包装膜
生产经营业务,产品全部出口外销,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免抵退政策。由于
新技术出现,该公司产品被新产品替代,不再生产经营。前不久,公司申
请注销税务登记,A区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注销评估。
该公司历年各项税收均按期申报入库,境外投资人分回的利润足额扣
缴企业所得税,发票全部缴销,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然而2014年《资产负
债表》中1602.52万元的应收账款余额引起评估人员注意,该公司2006年成
立以来主营业务收入从最高1.03亿元下降到2014年不足400万元,2012年
主营业务收入6203.93万元,应收账款1962.27万元,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
4032.79万元,应收账款1064.04万元,与前两个年度比,2014年主营业务
收入与应收账款显然不匹配。2015年、2016年、2017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均为0,应收账款分别为1493.92万元、1595.92万元、1595.92万元。这
三年该公司已不再销售产品,报表中的应收账款余额应该是2014年或之前
年度产生。
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又没有申报坏账损失,其中隐藏哪些信息,
与税收有什么关系?带着这个问题,评估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了解
到美国投资公司既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又是该公司唯一客户,产品全部
出口美国,由投资公司在美国市场出售。申请注销时,美国投资公司在该
公司的投资与应收账款基本相当,为了简化流程,投资公司放弃了在该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补偿,剩余货款也不再支付。
据了解,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实质上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
工艺基地,原材料和销售两头在外,判断其是否符合出口退税政策,除了
是否报关离岸外,是否收汇核销也很重要,特别是在企业注销时,更应关
注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如果出口企业没有收到货款,应追回之前的出口退
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
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内收汇,
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内收汇的
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通过评估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宣传税收政策,财务人员向美国投资
公司说明中国税收法律,该公司于2018年9月4日缴回出口退税158.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