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税收筹划
来源:税收筹划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出《关于科技人员取
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8号),明确了对个人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的现金奖
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并结合案例,对个人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
励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进行分析。
案例:甲生物检测研究所为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
王某是该单位A科研项目首席专家。2017年9月,甲机构取得A科研项目转化
收入300万元。2018年9月,管理层召开会议,专题讨论A科研项目成员科技
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事宜,其中拟定对王某奖励36万元,王某每月工资1万元,
按税法规定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0.20万元。除上述收入外,王
某当年无其他收入来源。
方案一:
以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奖励
2018年10月,甲机构一次性发放给王某奖金36万元,全部以科技成果转
化方式奖励,按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
收入额减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额。
王某在2018年10月取得的奖金和工资,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50%+1-0.5-0.2)×45%-1.516=6.719(万元)。
税负率=6.719÷37×100%=18.16%。
方案二:
在12月份按项目拆分支付
1.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金奖励21.60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60×50%+1-0.7)×45%-1.516=3.479(万元)。
2. 支付年终一次性奖金14.4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
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9号)规定单独计算,适用税率1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4×10%-0.021=1.419(万元)。
合计应缴纳税金=3.479+1.419=4.898(万元)。
税负率=4.898÷37×100%=13.24%。
税负率之差=18.16%-13.24%=4.92%。
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的税负率低4.92%,财务部门建议采用方案二
的方式对王某进行奖励。
方案三:
按月平均分配支付
审计人员认为,上述两种方案都不是最佳选择。甲机构2017年9月取得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拟定于2018年10月开始对科技人员奖励,符合财税
〔2018〕5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即对个人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
得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但该文件没有规
定现金奖励必须是一次性发放。审计人员建议,在明确奖金总额和以职务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将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调
整为分若干个月平均支付的方式,这样操作既合法又能减轻税负。比如在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之间的6个月内,每月发放给王某6万元,并假设
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月换算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
扣除数,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50%+1-0.7)×25%-0.266]×6
=3.354(万元)。
税负率=3.354÷37×100%=9.06%。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方案一的税负率为18.16%,方案二的税负率为
13.24%,方案三的税负率为9.06%。因此,经商定,甲机构采纳了审计人
员提出的支付奖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