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承包工程必需的税务筹划
来源:税务筹划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面临着和中国不同的经营环境和税收法律环境,
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对此,企业要多方面练好“内功”,系统而科学地制
定应对措施,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在境外承包工程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防控税务风险,否则很容
易踩到“雷区”。有七大方面的税务风险,尤其值得企业关注。
风险一:前期税务调研不足
“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项目所在
国税收法律制度,承担了额外的税收成本,或纳税申报不能完全满足当地
纳税遵从的需要,而额外付出税务检查成本。
有些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有核定最低所得税额的规定,即使企业
没有收益或利润,也要依据资本额或支出费用额,按核定比例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一些“走出去”企业的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所得税是基于企
业项目有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才需要缴纳,而境外大型的工程项目通常前
几年投入较大,基本不产生投资收益,对投资所在国的税制没有做充分、
细致的调研,因而没有考虑所得税事项,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测算和现金流
安排。
因此,对企业而言,一定要注意研究和掌握项目所在国税收法规。
“走出去”企业要根据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研究和掌握项目所在
国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定期、持续搜集和更新境
外国别税收法律制度的机制,确保企业能够获悉最新的税收法律政策,
结合企业在当地的实际经营情况,判断和评估新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
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风险二:合同报价考虑不周
“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在项目投标或议标阶段,缺乏对项目涉税
情况的深入分析和必要的税务规划,或者在合同商务报价中判断考虑
了税的问题,但仅按照过往从业经验、以往国别税制作参考,对投标国
别的税制特殊性重视不够,税务成本预估不足,导致在实施项目过程中
付出额外的税务成本,甚至导致项目亏损。
在进行某个国家项目报价时,应预先根据相关销项和进项数据,依
据当地增值税税率测算相应的税负。由于缺少税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一
些企业报价时仅凭增值税平均税率粗略估计了流转税税负,但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才发现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远高于预
估的税款。同样的,某企业对企业所得税也仅按所得税率作了估算,因
对实际成本和费用估计不足或票证的不足,其缴纳和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超过了预估,导致该项目最终亏损。
在实践中,企业应充分评估商务合同中的税务成本。在项目投标报
价过程中,要吸纳企业财税人员提早参与、全程跟进,甚至有必要付费
邀请第三方专业中介的介入。财税人员要从财税角度给予及时、有效的
分析和建议,从合同签约主体、实施方式、成本费用预算等方面做好税
务安排,降低项目履约过程中的纳税合规成本。如因投标时效性或出于
报价竞争力的考虑,必须确定后续税务应对的备选方案,甚至要有应急
预案:一是根据业界经验明确能够承受的税务成本底线,二是报价中要
求有明确的税务承诺事项,如不含税价或因税负变化合同相应的变更、
调整价格和要求补偿的权利。
风险三:外账凭证资料缺失
外账是依据项目所在国会计和税务规定做的一个账套,包括项目当
地的日常财务核算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计报表等。企业
在境外项目实施阶段,因没有建立规范的外账核算体系和纳税申报管理
体系,没有对税务资料进行有效的归档整理,客观上存在较大的成本、
费用缺口,应对当地税务检查的基础不牢,导致在当地税务稽查中付出
额外的纳税成本。
比如,某企业境外承包了一项工程,外派的财务人员不懂当地的语
言,对当地的财务制度和税务法规没有作深入了解,对外账仅凭以往经
验做账,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认为简单记一下当地的花费就行了。
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检查时,企业外账根本经不起推敲,最终被当地税务
机关补征了大额税款,并交纳了罚款。
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构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为夯实外账审计
基础,科学核算项目外账收入、成本等,建议“走出去”企业根据项目所
在国财会规定和税收法规,建立一套合规、适用的外账核算体系,使得
外账凭证能够充分完备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地税
收征收管理制度做好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当地税务审计要求和关注重点,
收集、归档并长久保管和保留税务档案。税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税务
登记证、税务申报表、完税证(银行缴税流水单)、纳税明细表、审计报
告、税务审计或稽查报告、税务审计明细(相关项目数据的调整表)、税
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书或报告等。
风险四:合作单位责任不清
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缺乏必要的税务约束条款,总承包
商作为境外项目公司的清税主体,承担了额外的税务合规性审计压力,税
务风险和相应的税负没有实现有效的传递,分包商没有有效配合总承包商
履行当地的财务核算和纳税遵从规定。
某企业在N国总承包一个工程项目,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中国分包商,
但在分包协议中没有在账务合作、税务责任方面做细致的约定。实际操
作中,总承包方在投资当地注册项目公司,统一账务核算并统一申报和
缴税。分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是“隐性身份”,在当地没有注册,干完活就
走,通常是取得多少分包款,就交给总承包方多少当地票据。为凑足票
据金额,一些分包商可能提供不合规定的票据甚至假票。总承包方往往
在年终或项目结束接受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时,才发现票据有问题。由于
分包协议存在瑕疵,总承包方追究分包商的补税责任协商很难。
实践中,科学、合理地约定合作单位的财税责任是十分关键的。
“走出去”企业需要根据项目实施模式,科学合理地划分分包商及参加单
位的财务、纳税配合责任,统筹管理项目分包商的财税工作,力求税务
审计基础扎实、税务合规申报及时和税务责任明确。分包商及相关参建
单位在享有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承担其相应的税务责任。
风险五:完工项目清税不力
境外工程项目进入尾工或完工阶段,参建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在设备、
人员等退场工作上,忽略了项目的清税工作,导致项目清税风险“潜伏”,
也给后续新项目的税务工作带来较大的合规压力。
某集团在某国投资多个项目,第一年中标公路项目,第三年又中标房
产项目,各项目平行开展。不同的项目对应着不同的参建单位,各个参建
单位各自独立核算,但是最后统一由集团在当地注册的项目公司,由一个
统一的税号清税。该集团公路项目参建单位完工后,没有及时进行税务清
算,该项目存在税务问题“击鼓传花”般转移到集团的房产项目上,该房产
项目参建单位的当地账户被冻结,还要被迫应对原公路项目参建单位遗留
下来的税务问题,解决历史问题的税务审计格外耗时耗力,难以协调。
对企业而言,一定要完善尾工或完工项目清税工作机制。具体来说,
就是要结合项目所在国税务监管制度和税务审计惯例,做好尾工项目或完
工项目的清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范管理税务档案、及时注销项目税号
和预先提取合作单位清税费用或保证金等。
风险六:税务检查应对不力
受当时的经济形势影响或政治影响,项目所在国政府为了确保税收,反
复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大多数“走出去”企业在应对当地税务
稽查方面经验不足,应对方案不系统、不长远,与其中国总部沟通不畅通,
或没有强有力的当地专业中介的帮助,导致额外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
大额罚款,还要支付相关的公关费用。
某企业在拉美某国承包了项目,对于当地较随意的税务检查甚至寻租行
为,当地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及时跟总部沟通,也没有求助专业税务人员,而
是采取拖延和公关方式,每次当地税务人员来检查,就给他们一点好处,没
有留下任何税务检查记录。当项目完工清算时,才发现积累了很多税务问题,
因为没有税务检查记录和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最终企业补缴了大额税款和
罚款。
有效应对重大税务案件,是所有“走出去”企业的必修课。因此,企业应
该建立与参建单位共同应对税务案件的工作机制,成立具备专业能力和决策
权力的工作小组,针对税务审计的重点关注内容,做好税务审计的各项准备
工作,特别是做好税务疑点的举证工作。聘请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强的税务
顾问,做好与税务审计人员的专业沟通,降低沟通成本,妥善管控沟通分歧。
风险七:政治风险防范不足
在合同谈判初期,由于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融资、技术和专业经验等方
面占有优势,境外业主同时出于对政治、经济、民生等因素的考量,会在税
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承诺或让步。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我国企业没有拿到
国外相关财税部门的官方免税批文或税收优惠批文,当地的基层征管部门可
能不认可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签订的税收优惠会打折扣,甚至成为一纸空
文。
某企业到非洲某国承建基础设施项目,和当地国有企业的业主签约达成
了免税的优惠条款。企业认为有合同在手,免税无忧,没有力争获得该国财
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复或免税函。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检查时,因没
有相应的财政部门免税批复,税务人员不认可企业的免税待遇。更有甚者,
某企业在某非洲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当时的执政政府认为该项目关乎民生,
给予了免税函。几年后反对党上台,对前政府所作的类似优惠承诺全部予以
否定,该企业十分后悔——当初应该坚持走完所有该国立法和司法的免税程
序,如要求该国议会(或国会)通过法案,给予该项目免税,或申请该国最
高法院给予该项目的特殊税务优惠裁定,最大可能地保证税收优惠的确定性。
实践中,政治风险是国际业务普遍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走出去”企业一
定要高度重视。从实践看,企业可以根据合同谈判期间业主给予的税收优惠
承诺,直接与对口的财税部门沟通,取得项目所在国财税部门官方的税收优
惠批复函件。在此基础上,要求在免税函或免税批复中,明确免税或税收优
惠的各项具体税务要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列明具体税种、税率、免税期限
和优惠方式,特别是将来税收法规变化后,其性质相同和类似税种的免税要
确定优惠的延续性。
同时,企业特别要注意根据项目所在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不同机构
和不同程序,走完税收优惠所需的全部法定程序。还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司法
和诉讼程序,最大可能地降低税收征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企业自身的
合法税收权益,也可以求助当地大使馆或经商处,以及我国财税主管部门依
据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