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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知识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适
来源:
未知
添加时间:
2020/02/21
点击:
488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
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
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
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
关规定对
增值税
相关业务进行
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
增值税
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
增值税
”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2019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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