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4/19 点击: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
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
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
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
例分成。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