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4/03 点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
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交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
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
性公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除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关于企业合并及
合并财务报表的一般披露要求外,还应在取得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以下
信息:
一、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区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披露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
会计处理方法。
二、对于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附注部分,披露以下信
息:
(一)前期和本期取得股权的取得时点、取得成本、取得比例和取得方
式;
(二)取得控制权的时点及判断依据;
(三)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以及按
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购买日之前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
设;
(五)购买日之前与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的金
额。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