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管理人员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3/26 点击: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
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会﹝2017﹞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