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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04 点击: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委),深圳市财
政委员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的贯彻实施,推动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组织形式,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
提升执业水平,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有限责
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
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同日废止。
各省级财政部门、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增强服务
意识,认真做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组织形式涉及的行政许
可、工商登记和备案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要以转制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
实现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
附件: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
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