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注重操作细节 享受注销便利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8/08 点击:
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
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实施。
64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申请注销清税文书免办、即办范围,简化了纳税人
办理税务注销的流程和报送资料,使得税务注销更加方便快捷。但仍有部分纳税
人对税务注销免办、即办的范围、程序和有关事项不够了解,建议纳税人重视操
作细节,以充分享受税务注销优化提速带来的便利。
税务注销更加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
〔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优化了办理税务注销的程序,符合条件的
纳税人可以免办、即办税务注销。在此基础上,64号文件发布了系列措施,进一
步简化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64号文件规定,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
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如果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
票且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只要纳税人相关财务报表、纳税申报等资料齐
全,税务机关也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假如上述有关资料不齐,只要纳税人作出
补齐资料的承诺,税务机关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7月1日起,依法破产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也可即时办理。64号文件明确
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只要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对其欠税
按照有关规定作“死欠”核销处理。
不仅如此,64号文件简化了非正常户注销的前置流程。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
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如果其在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税、
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
存在弥补前期亏损的,可由税务机关直接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
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即可办
理注销。
值得关注的是,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免予提供税务
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基础上,64号文件进一步减少了《发票领用簿》、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完
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也就是说,自7月1日起,已
办理实名认证的纳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必须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清税申报
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操作细节仍需关注
程序简化了,准备的资料少了,对于纳税人来说,仍需对办理税务注销过程
中的一些操作细节予以关注。
对于承诺容缺办理注销的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
项。若未履行承诺的,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将被税务机关纳入纳税信用
D级管理。
对于不符合一般税务注销即办情形的纳税人,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规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
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果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要办理税务注销,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由税务
机关进行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后,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不符合简化注销流程情形的非正常户纳税人,需先补办相关税种申报,
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才能办理税务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