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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如何避免概念混淆,正确适用税收优惠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8/07 点击:
        目前,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采取“自行判

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于纳税人要对优惠事项留

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到

位,很容易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

        日前,某地税务部门在对一家供水公司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在

2018年度中享受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减免税优惠。在审核了该

企业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等细节,计算了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款金额后,税

务人员并未发现明显错误。然而,税务人员在认真比对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所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后发

现,企业存在错误适用税收优惠的情形。


        分析

        19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规定,饮水工程,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

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

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

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

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

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

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对照1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税务人员在核查企业的资料后发现,该企业

将“农村居民”错误地理解成了“农村地区”。在税务处理中,只是将农村地区

与城镇地区用水区分开来,将农村地区供应给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的

用水,也计入对农村居民供水范围,并据此按比例计算了减免税额进行申报。

经重新计算,该企业需要补缴房产税10余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余万元,

合计近50万元。


        提醒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19号文件和目前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中明确规定,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的房产、土地,是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不包括出租、生活用房

产、土地;增值税的减免额是以供水收入占比为计算依据,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契税和印花税的减免额则是以供水量占比为计算依据。纳税人需

要精准把握具体规定,不能混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

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对纳税人享

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极大地简化了办

税程序,方便了纳税人。


        纳税人享受优惠,须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因此,建议纳税人,要增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避免由于对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