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地下车位究竟该缴哪种税?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7/25 点击:
现就地下车位究竟该缴哪种税与会专家从交易实质、适用法规角度,进行
了深入分析。
税收争议由来已久
目前,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位共有两大类——有产权车位和无产权车
位。无产权车位具体又分为人防车位和其他无法办理产权书据的车位。房地产
企业销售有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较为明确。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为人防车位的
涉税处理。
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只拥有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为了顺利将地下车位“卖”
出去,房地产企业多采取变通的办法:与业主签订2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合
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一般租期为50年)。对此,有专家认为,人防车位属
于国家所有,房地产企业不拥有所有权,无权转让人防车位。房地产企业与
业主签订的合同,为租赁合同,应缴纳房产税。还有专家认为,房地产企业
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但是租约和租金与其销售有产权车位几乎无
异,实质上为销售合同,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种争议已不仅限于法理探讨,而是体现在各地的执行口径中。比如,
北京市发布的文件规定,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
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目前地下人防车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的不同,
分为三种情况:以辽宁省为例,无产权车位的长租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应
税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亦不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以浙江省、天津
市为例,长租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可在
清算配比扣除;以江苏省、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对于无偿移交政府的人防车
位,收入不作为土增税应税销售收入,但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到
其他可售产品扣除。
交易实质定性较难
房地产企业长期租赁人防车位的交易实质,直接影响税务处理的方式。
有关专家认为,在讨论人防车位税务处理时,应牢牢把握住人防车位产
权归国家所有这一点。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多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房屋所
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建成转让后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防车位,不属
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
套设施的一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范围,凡在房产税征收范
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
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对于这种观点,有专家认为,房地产企业向业主长期出租人防车位,名为
出租、实为出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他看来,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长
期租赁合同,核心有三:一是销售价款一次性支付;二是销售价格与销售有产
权车位相差无几;三是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70年)期限一致。显
然,这种合同的本质就是出售人防工程车库的产权。
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人防车位?专业人士认为,《防空法》并没
有明文规定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只是规定了国家拥有对人防工程车库
的征用权。实践中,人防部门也不向房地产企业支付相应的建设成本。那么,
人防车位的产权就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当然,房地产企业在办理人防工程车库
产权登记时,须注明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国家有依法调配使用的权利。基于
此,房地产企业有权处置人防车位,其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期待政策尽快明确
目前,考虑政策不确定性风险,多数房地产企业会尽量减少人防车位建设,
主要通过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方式,解决人防工程的建设问题。对于无产权
的人防车位来说,目前大部分房产企业在预售收到房款后,预缴土地增值税,
清算时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在清算时配比扣除。
同一笔收入不应该有两种性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产权的
人防车位,按照“销售不动产”来处理,相应地,也应该按照“销售”收入缴纳土地
增值税。但与此同时,有些地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又存在被要求按照租赁收入
缴纳房产税的情形,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税收的不确定性和纳税负担。
目前,一些房地产企业,已经按照集团总部在集团税务信息系统内设置好的
数据,就人防车位的收入自动按照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与此同时,某个
地区的子公司,又存在被要求按照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的情形,这无疑会增加企
业的税务风险。
与会专家表示,随着汽车销售量的增加,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未来会更加
受关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18年全年私人汽车保有量超过2亿辆,比上年末增长10.9%。因此,为增强税
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国家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规定,明确人防车位的税务
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