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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合规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7/16 点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

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

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比例限额。该项新政预期将大幅降低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建议

保险企业,应加强台账管理,合规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最大亮点:

        提高扣除比例

        提高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比例限额,是72号公告最大的亮点。

        手续费及佣金一直以来都是保险企业获取保费收入的主要成本之一。为销

售保险产品,保险企业需按照市场情况,根据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将手续费

或佣金支付给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代理公司、银行等销售渠道。


        在72号公告出台以前,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限额扣除。根

据当时保险企业的行业特性及费率水平,29号文件分别规定了财产保险企业

15%和人身保险企业10%的扣除比例,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随着近年来保险行业商车费改、产品转型、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

保险企业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费率出现了显著的增长,手续费及佣金的实

际发生金额超过29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成为保险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超出

限额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这就造成了税会之间的一项永久性差异。在

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72号公告,将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

18%。


        7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不难看

出,72号公告在提高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比例的同时,不再区分财产保险及人身

保险企业,统一了扣除比例标准,并允许超出限额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重要利好:

        有效降低税负

        72号公告提高限额扣除比例,且允许超限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使手续

费及佣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金额,更接近于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可

以有效降低保险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有助于提升企业利润,为保险行业的发展

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


        对于人身保险企业而言,佣金及手续费扣除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至18%,

提高了8个百分点,预期将大幅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举例来说,假设A人身

保险企业,当期主要销售长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1200万元,退保金200万元,

手续费佣金支出500万元。


        根据29号文件,扣除限额=(1200-200)×10%=100(万元),仅占全

部佣金支出的20%,有400万元的手续费及佣金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A企业为

此多缴纳所得税400×25%=100(万元);按照72号公告规定,A企业的扣除限

额提高至(1200-200)×18%=180(万元),当期无法扣除的金额降至

500-180=320(万元),对应所得税影响320×25%=80(万元),和原规定

相比降低了20%。


        更重要的是,72号公告允许超额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果以后年度

的收入以期缴保费为主,后期的手续费及佣金很少,则可以在以后年度将前期

无法抵扣的320万元全部抵扣完毕。也就是说,根据29号文件,A企业仅有20%

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根据72号公告,A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可以100%在税前扣除,只是扣除实现在不同的年份。


        在72号公告的背景下,建议财产险企业,应充分评估各自的实际手续费率情

况以及产品结构策略,充分利用政策带来的红利,如果仍存在大量超限额向以后

年度结转的情况,可以考虑调整产品结构,以及释放结转的超额费用。


        温馨提示:

        加强台账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72号公告取消了原来保险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手续费及佣

金计算分配表等相关资料的要求。建议保险企业,应按72号公告要求建立健全手

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以确保

企业合规享受新公告的政策红利。


        手续费及佣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存在比例限制,而且需要满足规定的

条件。比如,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

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

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

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保险企业应继续严格按照

2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进行合规管理。


        虽然72号公告废止了29号文件中有关提供分配表等相关资料和合法真实凭证

的条款,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仍应按照《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取得

扣除凭证。


        根据规定,超出限额部分允许结转将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保险企业

管理层可能需要有充分理由,说明该项资产在未来的可实现性。保险企业也须关

注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建议相关企业尽快与审计师开展这一方面的沟通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