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享受免缴增值税,需分别核算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7/15 点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公告)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
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73号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的延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
产和流通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按照73号公告要求,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
企业和流通企业须注意,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时候,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
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举例来说,甲药品生产企业2019年5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其中,抗艾
滋病病毒药品齐多夫定的销售收入为350万元,其余药品的销售收入为650万元。
2019年5月,甲企业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
甲药企如果未将齐多夫定与其他药品分开核算,则2019年5月销项税额
=1000×13%=130(万元),应纳增值税=130-100=30(万元);甲药企如
果将齐多夫定与其他药品分开核算,则2019年5月销项税额=650×13%=84.50
(万元),由于进项税额为10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征增值
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
(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
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即甲药企需转出进项税额=100×350÷1000=35(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35=65(万元),应纳增值税=84.50-65=19.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7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国产抗艾滋病
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
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
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