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7/09 点击:
由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属于税收执法中遇到的一种特殊情形,处理不当
很容易导致执法风险。最近遇到的一则具体案例表明,在善意取得与发票虚
开之间,税务人员应该坚持审慎原则,不断增强职业判断能力。同时,建议
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法规加以完善,给基层税务机关提供更加清晰的执法依
据。
案例
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
物废铜,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为虚开。经确认,原告公司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废铜交易,原告公司所取
得的发票为善意取得。
那么,其所取得的虚开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对此,
主管税务机关与原告公司持不同意见。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
第3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既然是虚开的专用
发票,自然不能税前扣除。原告公司认为,该虚开发票为善意取得,现行法
律规定对真实发生的成本能否在税前扣除并未明确否定,将发票视作税前扣
除的“唯一凭证”并不妥当。
双方上诉到司法部门,司法部门作出了不支持主管税务机关的结论。判
决书指出,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
本,是否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税法没有禁止性规定,税务机关要
求纳税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其认定事实不清,
依法予以撤销。
分析
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有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
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这是重要的法律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
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显然,这里强调企业支出实际发生的原则、相关性
及合理性原则,而非抵扣凭证的合法性。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
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有权拒收”,但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更高层级。对善意取得发
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有悖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合理支
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规定。
此外,法律要体现公平正义。纳税人取得发票时的注意义务,应以正常人
就发票的认知能力为限度,善意取得方一般不存在过错,不可能事先预料到无
法抵扣,无过错方不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求善意取得人不予抵扣相应
的支出,实质就是要收票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全部责任,这会造成责任与过错
的不对等。按照“不知不为过”的原则,对于虚开发票的接受方,应由税务机关
核实其业务真实性,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业务是不真实的,则应当认定
为善意取得,并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对于认定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承认货物和服务交易的
真实发生,自然就应当认可其成本,在确认其对应的收入已经按照规定申报纳
税的情况下,应当准予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一些虚开发票的取得,事
实上并不是真正善意的。因此,税务机关的判断非常关键,同时需要在政策源
头加以完善和规范。
应进一步细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规定,将“违
规取得的发票”和“取得的违规发票”加以区别,制定具体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能统一执行,提高管理
效率,减少基层的执法责任。
同时,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查补企业所得税取证工作。在检查购货方取得
的已定性为虚开的发票时,一定要慎用“善意取得发票”的定性,对“善意”与“恶
意”有效甄别。不能单凭“票货款”一致等来认定当事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而要
核查清楚购进货物的发票来源,充分举证用于企业产品生产,确保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防止“善意取得”成为企业偷逃税的另一个“管涌”,切实维护税法的
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