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来源:原创 添加时间:2019/02/12 点击:843

跨年发票要如何税务处理?

        每到岁末年初,跨年发票与支出的问题总是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人员。

跨年发票和支出,常常与预决算、大征期、各类报表、年终总结、年初计

划等工作交织在一起,极易忙中出错。在实务操作中,关键要坚持权责发

生制与票据收讫的原则,综合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要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都是权责发生制。

会计口径要求,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而《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

生制为原则。这为跨年发票的财务及税务处理提供了基本准则。

        在具体实操层面,业务实际呈现的状态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实际处理

起来难度颇大。根据现行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充

要条件,才能将一笔支出纳入相应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这使得

跨年的发票与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面临更高的要求。

        实质要件要求,支出应是相应的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支出。这里的

实际发生容易与实际支付混淆。从权责发生制的本意来看,实际发生,更

多的是强调商业行为的实际发生,即合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或部

分履行。因此,即使未实际付款,只要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付款方

在该笔支出当年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形式要件则要求,纳税人要在自然年度内,或最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期内,即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要求,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如会计上的记账凭证,

和外部凭证如发票。同时,所有的扣除凭证都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

联性的要求。以发票为例,如果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在票面信息、取得时间

等方面存在瑕疵,将被认为不符合形式要件,从而导致相应的支出不得在

税前扣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务中取得发票指的是,对方已经开具且

己方已经收到。

        根据实践中不同情况合规处理

        跨年发票要如何税务处理?由于会计及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自然年度

作为计算周期,因此,建议结合权责发生制与票据收讫,即“发生+发票”两

大原则,综合业务实际情况来考虑。



        第一种情况:支出在一个自然年度实际发生,但在次年取得发票。例

如,某建材销售企业采用先款后票的方式,与上下游交割业务,在2018年

底向上游支付了货款,但尚未收到供货商的发票,直到2019年2月初才能收

到上游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根据28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即次年5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且当年的实际预缴可以暂

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不能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后续五年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时可以再进

行追补。

        第二种情况:因为预付款项等原因,在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按照权责

发生制,支出实际发生在次年。这种情形常常出现在租赁办公用房业务中。

很多紧俏地段的写字楼采取押一付一的方式支付房租,即承租方需要预支

付两年的房租。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房东在收到房租当期就发生了增值

税纳税义务,因此开具了全额2年的房租发票,但承租企业当年只能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年的房租。

        此时,房屋承租企业虽然已经在上一年度取得了发票,但没有满足权

责发生制中的实际发生的要求,因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当年已经取得

发票且已满足实际发生的部分,则可以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账务处理中,承租企业所取得的发票一般与预付款项科目关联。因

此,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对上述票据对应的凭

证和科目进行准确核对,特别是连续性质的跨期费用支出对应的预付款项,

应在核算环节就做到准确拆分,避免在汇算清缴环节出现错误。

        第三种情况:支出实际发生和取得发票均发生在当年,但由于财务人

员信息滞后等原因,该笔支出未在当年的会计凭证中反映,为简便起见直

接计入了次年的成本费用。

        此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及票据收讫的原则,企业的支出属于发生当年

的成本费用,只能在当年扣除。为了规避相应的风险,建议财务人员按照

28号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5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并调整以前年

度损益。

        随着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信息的比对和报表分析等能力不断加强,企

业跨期确认成本费用的问题,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不仅如此,从合规核

算的角度来分析,企业也应准确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账务核算不准确

的业务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种情况:支出在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

得发票,但企业已经进行了税前扣除。

        这种情形属于符合了会计核算规定,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要

求的情形。如果企业存在这种还未满足“发生+发票”就税前扣除的情况,很

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根据28号公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企

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则企业须在60日内补

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这项支出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应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准确把握28号公告关

于扣除凭证管理的相关规定,与企业业务部门等一道,尽快取得已发生但

未取得的扣除凭证,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已经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

企业,应在实际取得票据时点,修改以前年度申报并覆盖往期申报,确保

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