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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收益最大化的多层海外投资架构

来源:海外投资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根据新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规定,中国“走出去”企业可以将投资

层级扩展到五层,获得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如何搭建合法、有效的全

球投资框架?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搭建全球投资架构:考量主要税务要素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其全球投资结构(层级)时,税务是重要的考量

因素,主要包括税收协定、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规定、资本弱化、

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等方面。

        税收协定方面,通常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给予优

惠的预提税税率,如协定优惠税率通常为0~7%,而没有协定的预提税税

率为10%~25%。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协定优惠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

即“受益所有人”是受限制的。比如,要求享受协定的公司要有实质性业

务,不能只是注册一个壳公司,以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

        在受控外国公司规定方面,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或者

由我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低于12.5%)的国家(地

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的,我国税务机关可对此利润视同分配,并予以征税。

        “走出去”企业还要考虑相关国家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方面的规定,

防范由此所产生的税务风险。资本弱化是针对企业关联方债务与资本

金的比例作出的规定,即企业的关联方债务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部

分产生的利息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以防止企业通过过度

负债,以利息费用税前抵扣来避税。转让定价管理,指各国税务机关

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

评估和调查调整。

   反避税方面,企业需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多边公约

和共同申报准则(CRS)。一些激进的全球投资框架设计和相关的税

收筹划,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税收征管、反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

        与此同时,“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和搭建全球投资架构时,需要考

虑的非税务因素主要包括行业准入、主体的法律形式、外汇管制及汇

兑风险、设立及随后管理成本、融资渠道、知识产权的保护、劳动法

规及劳动争议解决等。

        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集团比较理想的全球投资架构,应兼顾

税负较低且符合商业运作的需求,即在全球的实际税负较低,同时保

障在全球各地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顶层机构注册地:选择避税港要关注反避税监管

        在一个全球实际税负较低的投资框架中,顶层机构通常选择设

立在避税港,或者是在低税国。避税港具有一些共同特点:社会稳

定,没有税或税负很低,注册公司非常方便,维护成本很小,有较

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外汇管制,有严格的商业及银行保密制度,

有方便的中介服务等。“走出去”企业选择顶层机构注册地,在看中

避税港独具优势的同时,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因素。

        以开曼群岛为例,开曼群岛没有直接税收;注册离岸公司手

续非常简单,不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前期资本;公司

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没有税收,除非这些股份与房地产投资

有关;公司董事和高管充分享受隐私权保护等。

        再以我国香港为例,香港实行属地征税,只有在香港产生或

来自香港的利润才征税,利得税税率为16.5%;不对股息和利息

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

4.95%的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受控外国公司规

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与多个国家和地

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无外

汇管制,对外来投资者将股息和资金调回无限制等。

        实际操作中,中国“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以及在美国上市的

“中概股”,大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

最顶层;绝大多数“走出去”的央企、国企,选择在香港注册,将

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国家对纯粹的避税地出台了强有力的反

避税监管和限制措施。因此,“走出去”企业一般会选择在顶层下

(即在第二层~第三层),再加上一些有税但相对较低、法制宽

松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而不是纯粹地叠加避税港。提醒“走出

去”企业避免采用过激的全球税务投资框架设计和筹划,不能追

求极端的避税目的,直接将顶层的避税港与有实际业务的公司

(国家)相关联。

          中间层投资地:税收协定较多的国家成首选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中间控股公司架构(第三层~第四层)

时,一般选择税制比较规范透明(不是明显的低税国),税收

协定较多、协定优惠税率较低且对受益人限制较少的国家,同

时要关注该国有关控股公司经营的实体化规定、最低财税申报

要求和披露制度、公司设立和日常遵从维护成本、中介服务水

平和成本等。

        根据以往的经验,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

常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企业看中的就是这些国家规范的

市场环境和较优惠的税收待遇。

        以荷兰为例,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

令;与100多个国家、地区签有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可以帮

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可就未来的税

收待遇以预约申请的形式,从当地税务机关得到确认;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25.5%,相对于其他欧盟国家是较低的,且实行联

合报税制度,相关联的企业可以盈亏互抵;对从荷兰向境外支

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享受相应的参股所得免

税制度,即符合条件的荷兰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

利、利息、资本利得可享受免税优惠。

         同样是欧盟成员国的比利时,也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

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企业可享有优惠的

协定税率;比利时的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

资本利得享有免税优惠待遇。比利时还有其独特的税收优惠制

度,如专利收益税收扣减制度,企业自主研发活动越多,企业

税负越低;又如虚拟利息抵扣制度,比利时居民和非居民企业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可扣除一项基于股东权益(净资产)计

算出的虚拟利息,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

        此外,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具有欧洲陆运和空运的比较

优势,容易满足企业运营上的实体化要求;而瑞士和爱尔兰在

金融方面有特殊的税收优惠。鉴于上述税收因素和商业因素的

比较优势,大多数中国“走出去”企业选择上述国家作为中间层

投资国。

         底层投资地:重点考虑项目所在国

        “走出去”企业在选择底层投资国时(第四层~第五层),

大部分选择有实质业务运作的国家和地区,如项目所在国。

        在新的五层间接抵免税收规定下,随着“走出去”企业在境

外业务的拓展和多元化,企业可以考虑增加多个并行的多层投

资架构,特别是将性质不同的行业、业务,分别以不同的层级

进行分割,并行开展,这样既可以享受上述多层投资框架的税

收优惠,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