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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海外投资结构的税务考虑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1.底层实体运营公司从底层的被投资国或项目所在国(如英国、法国、

波兰),向其上层参股公司(中间层投资国,如荷兰、比利时)支付并

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因荷兰、比利时与大部分被投资国

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可以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享受优惠的预提税率

(一般是0~5%)。与此对应,中间层国别从底层的被投资国别收到汇回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荷兰、比利时可以依据欧盟相关税收法

令,享受相应的参股所得免税制度,即豁免收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的预提税。

       2.中间层控股公司由中间层投资国,向其顶层控股公司(如在中国香

港公司)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可以依据荷兰、比

利时与中国香港的税收协定,也可以依据其本国的相关所得税规定,享

受预提税的优惠税率。与此对应,中国香港因为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

辖权,对离岸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3.顶层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时,可以依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预提税的优惠税率(股息5%,利息7%,

特许权使用费7%)。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香港公司若不对中国内地的

母公司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其中国母公司依照相关

所得税法规,对香港公司留存利润不纳税。也就是说,香港公司可以享

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如果顶层控股公司向最顶层控股公司(通常注册在避税港,如开

曼)支付并汇回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因开曼是避税港,对收

到的离岸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由此可见,在下列图示投资框架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可以较好地

实现全球实际税负较低且其他商业因素良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