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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不可小看税种间逻辑关系

来源:企业所得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日前,A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接到了主管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自查说

明2017年度是否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一头雾水:2017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缘何会少缴呢?税务机关又是如何知道的呢?

        症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明显

         A公司2017年度主要开发建设一住宅项目,共40栋住宅楼,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5400万元,已如数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过后,主管税务局使用“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企业

汇算清缴的结果进行了全面复核。
“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的AI系统,覆

盖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到销售的全过程,全面采集管理证照信息、纳税申报

信息、发票信息、会计报表信息、销售备案信息等,能够智能化进行大数

据计算、风险特征比对、税务大数据管理,自动识别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

险,并做出税务风险排查方向提示。

        主管税务局采用该智能税务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2017年度城

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数据存在异常。借助该智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拿

到了一张清晰明了的图表:2017年A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季度申报缴

纳100万元,第二季度申报缴纳100万元,第三季度申报缴纳60万元,第

四季度申报缴纳15万元,逐季减少幅度较大。“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

理系统”提示税务人员:A公司可能少计了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存在少缴企

业所得税的情况。

         诊断:交付房产未缴足所得税

        A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信息与企业所得税有何关系?“房地

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据此判断该公司可能少计企业所得税的理

由是否成立呢?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来讲,计算方法

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根据上述公式,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的关键。在房屋建筑总面积确定的情况下,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越大,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就越小。与此同时,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越大,

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也应该越大。基于这一逻辑关系,“房地产全流

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提示,在2017年的第三和第四季度,A公司很可

能大量交付了开发产品,但并未如实计算完工开发产品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约谈,A公司财务人员承认,由于项目工程成本最终结算未完

成,不能准确结算会计成本,也未如数结转营业收入,不过在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的规定,将销售未

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和预计毛利额,计入了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

         A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显示:销售未完工产品

的收入为145500万元,毛利率为15%,则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为

145500×15%=21825万元。根据其他相关数据资料核算,计算无误。但

是,A公司忽略了31号文件第九条的另一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

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

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

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已经

完工。在进行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已经有大量开发产品

“交付”,投入使用,据此可判断其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因此就应按31号

文件第九条规定,结算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

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已结转的营业收入和营业

成本判断,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率估计为30%。由此推论,假设A

公司开发产品会计成本等于计税成本,2017年度可能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145500×(30%-15%)=21825万元,涉及企业所得税预计

21825×25%=5456.25万元。

        最终,A公司财务人员对此逻辑分析结果认可,同意补充申报2017年

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处方:注意税种间逻辑关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看似无关,但税收风险管理系

统不是拘泥于某一税种的税务风险识别,而是由此及彼,顺“税”摸“税”。

纳税人应通过不同税种之间内在的税收政策逻辑关系计算分析,做到税务

风险早识别、早预警。

          当前,“互联网+税务”智能化应用发展很快,纳税人更应提高税收遵从

度,根据税收政策规范纳税处理,切实注意各税种之间逻辑关系,不能犯

“顾此失彼”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