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小看税种间逻辑关系
来源:企业所得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日前,A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接到了主管税务局的通知,要求自查说
明2017年度是否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一头雾水:2017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缘何会少缴呢?税务机关又是如何知道的呢?
症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明显
A公司2017年度主要开发建设一住宅项目,共40栋住宅楼,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5400万元,已如数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过后,主管税务局使用“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企业
汇算清缴的结果进行了全面复核。
“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的AI系统,覆
盖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到销售的全过程,全面采集管理证照信息、纳税申报
信息、发票信息、会计报表信息、销售备案信息等,能够智能化进行大数
据计算、风险特征比对、税务大数据管理,自动识别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
险,并做出税务风险排查方向提示。
主管税务局采用该智能税务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2017年度城
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数据存在异常。借助该智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拿
到了一张清晰明了的图表:2017年A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季度申报缴
纳100万元,第二季度申报缴纳100万元,第三季度申报缴纳60万元,第
四季度申报缴纳15万元,逐季减少幅度较大。“房地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
理系统”提示税务人员:A公司可能少计了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存在少缴企
业所得税的情况。
诊断:交付房产未缴足所得税
A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信息与企业所得税有何关系?“房地
产全流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据此判断该公司可能少计企业所得税的理
由是否成立呢?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来讲,计算方法
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根据上述公式,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的关键。在房屋建筑总面积确定的情况下,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越大,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就越小。与此同时,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越大,
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也应该越大。基于这一逻辑关系,“房地产全流
程AI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提示,在2017年的第三和第四季度,A公司很可
能大量交付了开发产品,但并未如实计算完工开发产品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约谈,A公司财务人员承认,由于项目工程成本最终结算未完
成,不能准确结算会计成本,也未如数结转营业收入,不过在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的规定,将销售未
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和预计毛利额,计入了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
A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显示:销售未完工产品
的收入为145500万元,毛利率为15%,则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为
145500×15%=21825万元。根据其他相关数据资料核算,计算无误。但
是,A公司忽略了31号文件第九条的另一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
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
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
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已经
完工。在进行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已经有大量开发产品
“交付”,投入使用,据此可判断其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因此就应按31号
文件第九条规定,结算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
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已结转的营业收入和营业
成本判断,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率估计为30%。由此推论,假设A
公司开发产品会计成本等于计税成本,2017年度可能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145500×(30%-15%)=21825万元,涉及企业所得税预计
21825×25%=5456.25万元。
最终,A公司财务人员对此逻辑分析结果认可,同意补充申报2017年
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处方:注意税种间逻辑关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看似无关,但税收风险管理系
统不是拘泥于某一税种的税务风险识别,而是由此及彼,顺“税”摸“税”。
纳税人应通过不同税种之间内在的税收政策逻辑关系计算分析,做到税务
风险早识别、早预警。
当前,“互联网+税务”智能化应用发展很快,纳税人更应提高税收遵从
度,根据税收政策规范纳税处理,切实注意各税种之间逻辑关系,不能犯
“顾此失彼”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