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作废与冲红
来源:增值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案例:某消费者因所购机动车无法挂牌,现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
置税。根据规定,须提交的资料中有“退车发票”一项,但4S店却将此增值
税发票作废了。在案例中4S店作废发票的税务处理正确吗?车辆退回,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违规作废发票的涉税风险有哪
些?笔者对这几个疑问作如下整理。
4S店作废发票的做法是否正确
机动车发票可以作废的情形仅限于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
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此案例的情形完全不符
合作废发票的情形,而应该严格按发生退货的情形处理。显然,4S店的做
法是错误的。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中
的第五款规定,《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
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
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车辆退回,如何正确处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生机动车销货退回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
负数发票。如何开具呢?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
在小写金额前加“-”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中
的第四款规定,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
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
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
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违规作废发票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4S店(车辆经销商)违规作废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
以责令改正,对违规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果因此少缴纳税款,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