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收入如何纳税?
来源:收入纳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目前直播行业发展势头迅猛。而层出不穷的网络观众高价打赏新闻也
频频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打赏”收入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税务处理又
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打赏属于赠与还是消费?
在业界,关于直播平台的网络观众打赏主要有“消费”和“赠与”两种观点。
在法律层面,赠与行为,指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
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无偿性、单务性、诺成性。而消费行为,主要
表现为购买行为,通常是指在合同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前提下,
一方支付对价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有偿性、双务性、
诺成性。可见,两种行为的区别,重点在于是否有偿或者说是否存在对价。
通常情况下,网络观众在直播平台通过充值或购买虚拟礼物来对主播进行
打赏。而网络观众之所以“打赏”,是因为从主播的表演活动中获得了某种精神
上的满足,并对他(她)的表演表示肯定。得到“打赏”,主播有时也会对网络
观众的需求进行回应,比如唱一首歌。这就使得网络观众打赏行为具备了购买
服务的特征,更符合传统及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这只是基
于现有法律规定对这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的初步判断,各直播平台的收费方式、
分配模式及相关合同约定不尽相同,而不同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模式都会对其法
律定性产生影响。
从我国税法学理出发,结合更加注重经济实质的“经济观察法”来评估,网
络观众打赏行为是对主播本人的认可,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主播是在平台和经
纪公司的安排下进行表演。因此,可以认定网络观众打赏更符合消费行为。
税务如何处理才合规?
打赏收入,税务如何处理才算合规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当网络观众打赏收入被界定为更符合客观实际的消费时,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税?主播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主要取决于其收入的性质。根据《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
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医疗、法律、
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其他劳务报
酬的所得。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判断主播收入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重要标准。
目前,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两种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等方
面存在差异,前者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后者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税率可达
30%或者40%。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两者都将属于综合所得,
不再存在税负差异。
一般模式下,网络观众打赏主播之后,收入先进入直播平台的后台账户,
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和经纪公司分成之后,才能获得相对
应的部分钱款,而不是直接进入主播的个人账户里。现在业界对主播该部分收入
课征个人所得税尚有一定争议,存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偶然所得课征等观点。
考虑到打赏收入仍以主播的表现为前提,并非完全偶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
界定是较为合理的。并且,在这一模式下,对这部分收入征税,税基计算有迹可
循。
平台代扣代缴要注意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
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现行大多数平台的支付模式,网络观众打
赏主播之后,收入一般先进入直播平台的后台账户,由平台向主播支付款项。因
此,当网络观众打赏主播收入被界定为消费时,平台作为支付方,需依托其后台数
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主播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
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平台在按照约定结算经纪公司、主播的分成、
报酬以及依法缴纳税款后,这些相关的支付凭证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在
《企业所得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收入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相应地,需要保留的凭证也
不同。如果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那么该笔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以内部
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例如,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如果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那么该笔收入则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部分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
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面对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服务机构,都应当立足于税法
原则和税法规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避免造成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