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企业筹建期间的相关费用应如何进行处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4/11 点击:
问:我公司于2018年2月开始筹建,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在
筹建期间,共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80万元。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进行
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
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
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
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
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
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在2018年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以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计入2019年度的筹办费,并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
期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选择在
2019年度进行扣除,扣除的标准应为: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即
60万元(100×60%),计入企业筹办费,超出的40万元(100-60)需进行纳
税调增;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