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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30 点击:
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就冬
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
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
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按照本通知所附《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
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名单》(第一批)执行。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
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
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应予免征的增值税,
凡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
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
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
增值税。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
属机构名单(第一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