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如何准确计量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进项税额?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25 点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业务较为复杂,一般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
出的核算。但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进项税额转出计算中,
存在一些错误认识,不仅可能会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而且会给自己增加
税收负担。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准确理解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
规定,合规申报纳税。
案例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A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增值税
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收入分别为7500万元和2500
万元。审计人员在对A公司开展2018年度增值税审计时,发现该公司进项税
额转出存在疑点。
经过梳理,这些疑点信息包括:1.购进工程用挖掘机两台,不含税价格
共计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2万元;2.经营租入办公楼
用于行政办公,租赁期限为2018年2月1日~2020年1月31日,不含税年租金
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44万元;3.购进办公用品、支付
通信费和财产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分别为13万元、1万
元和1.20万元,合计15.20万元;4.购进装潢材料用于装修租入办公楼,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2.80万元。
上述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共计
104万元。
A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核算时,认为上述业务需办理进项税额转出。其
中,第1项~第3项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2.80万元,计算公式为:
(32+44+15.2)×2500÷(7500+2500)。对事项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
期抵扣暂行办法》中规定,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办公楼装修支出的
进项税额12.80万元先全额一次性抵扣,再将其中的40%转出,转出金额为
5.12万元(12.80×40%)。合计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7.92万元
(22.80+5.12)。
分析
审计人员在分析A公司的税务处理时发现,A公司的进项税额转出存在
问题。
购进工程用挖掘机无须转出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用
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挖掘机属于A公司购进的有形动
产,是通用机械设备,且用于一般工程项目,而非专门用于简易项目。因
此,A公司购进工程用挖掘机无须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租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
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
中全额抵扣。因此,A公司经营租入办公楼用于行政办公,相应的进项税额
也无须转出。
装饰办公楼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A公司购进材料装饰租入的办公
楼,而不是装修自有不动产。因此,分期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不
准确。正确做法是,A公司当年度既有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
法项目,其装修支出发生的进项税额应按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情形,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此,A公司需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万元,计算公式为:(15.20+12.80)
×2500÷(7500+2500),多转出金额20.92万元(27.92-7)。A公司应在
调整账务处理后,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