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税缴纳要点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17 点击:
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
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
定释放了减税信号,对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无疑是一大利好。
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
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
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
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
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有关专家认为,该政策释放了
减税信号,对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无疑是一大利好。在实操层面,相关
纳税人应该注意在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合规要求。
计税方式可选择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一直是近期相关纳
税人关注的重点。据记者了解,此前,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是按照5%~35%
的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20%的统一税率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一直存在争议。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两种计税方式均可
以选择。
方式一: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
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醒相关纳税人,选择此种计税方式,个人合
伙人需考虑所得的性质,即只有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
才能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种计税方式下,个人
合伙人需要根据取得所得的时间按次纳税,不再是按年度汇算纳税,也不
能扣除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
举例说,若李先生投资A创投基金(有限合伙企业)1000万元,A创投
基金规模为1亿元,李先生的投资占该创投基金的份额为10%。该创投基金
投资于B项目1000万元,获得被投资公司5%的股权。2年后,A创投基金所
投的B项目以3000万元转让,退出获得收益,则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纳
税额为(3000-1000)×10%×20%=40(万元)。若李先生所持基金取
得的不是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例如3000万元收入为咨询收入、
顾问收入或融资费等利润所得,则李先生应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式二: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自然人合伙人从企
业应分配的经营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选择此种计税方式,不再划分所得性质,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汇算,
统一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有关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某税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分析,如果某创投企业发行管理的若干基
金均预期有较大盈利,或者绝大多数基金均能盈利、少部分基金亏损且金
额可控,可以选择按单只基金核算,并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如果创投企业管理发行的基金有盈利也有亏损,且亏损金额不小,能
较大程度地抵减盈利,进而大幅降低个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此时,可以
考虑采用企业年度整体核算,享受盈亏互抵的税收筹划收益。
注意备案合规要求
某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提醒相关纳税人,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选择
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还需要注意备案的合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
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
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
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
分别备案;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
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
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尚未明确计税方式选择的时点、程序等
具体办法,请相关纳税人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
关注其他相关规定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选择不同方式计算缴纳个税,还应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委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符合依法备案要求的创投
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39号)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另一类是依照《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
别规定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定义——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
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证监会体系内的创业投资基金,指向未上
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包括市场上通常称的风险投资基金
(VC)和成长基金(PE)。
证监会2017年以《私募基金监管问答》的形式发布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
业投资基金标准,目前尚未废止。也就是说,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同时符
合实缴资本、基金存续期限、管理团队资质和其他相关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