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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防”停车位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0 点击:
                                    销售“人防”停车位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应如何开具发票?笔转让

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而非“不动产经营

租赁”增值税发票


        近日,业主王先生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并与开

发商签订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王先生依约支付了15万元的

车位款后,开发商向其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王先

生感到疑惑:明明是购买的车位,为什么发票却开成租赁?


        要解答这个的疑问,还得从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说起。

        车位无产权能否转让

        实务中,由于人防设施无法办理产权,大家也就约定俗成地认为,开

发商不能销售、转让人防车位。于是,其收入就只能界定为租金收入,发

票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


        不过,在人防车位是否可以转让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

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

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明晰人民

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

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从产权角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

享有人防设施的产权,无权出售、转让人防设施;从使用权、经营权角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人防设施,依法享有人防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

可以对人防车位使用权有偿出租、转让。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人防

车位的“使用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

因其不享有人防设施的产权而无效。


        转让使用权是租赁吗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

同》,通常会对使用权转让年限作出约定,一般为20年,且期满后由业主

继续使用;或者约定车位使用年限与业主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年限等同。因

此,有观点认为,该合同转让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且明确约定了期限,应

判定为租赁合同,发票应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


        这一判断值得商榷。《合同法》明确,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

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

同的根本特征是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但在该案例中,

租赁期限届满,业主无需向开发商返还人防车位,而且还可以继续使用。

正是基于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

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

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

税。即,税法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将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的业务判

定为是一项销售业务而非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