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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0 点击:
                                         向境外公司支付佣金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为提高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楼盘市场知名度,

打造高端品牌,委托美国的B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

理服务,并约定每月按实际业务情况结算营销策划推广费及销售代理佣金。

B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那么,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销售佣

金应如何作税务处理呢?


        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

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含税佣金服务费÷(1+6%)×6%。


        同时,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

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等的规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此,A公司应按照所代

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相关附加税费。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城市

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城市维护建

设税法》尚未正式实施生效前,对支付境外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仍应

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议企业关注后续具体规定,并相应作出调

整。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

第一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

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

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

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如果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并结合B公司在境内为A公司提供销售代理

服务的性质、情况以及综合提供的相关辅助资料,税务机关判定B公司构成

了常设机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B公司应按

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判定B公司不构成常设机构,

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B公司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代缴,计

算公式为:含税佣金÷(1+6%)×10%。


        那么,企业支付的境外销售佣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扣除限额的计

算方法不同。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

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

算限额;其他企业,则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条的规定,其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佣金

或手续费等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需按照委托销售收入的10%,计算确定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值得关注的是,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服务费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还包括:必须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

机构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土地增值税

        由于A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还会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

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与房地

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

套设施的费用。


        因此,A公司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销售佣金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间接

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列入房地产开发间接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