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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规定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18 点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规定
销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一般纳税
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
值税政策执行。
那么,现行销售旧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比
照销售旧货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纳税人按照此规
定执行,将会导致错误纳税。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将征收率进行了简并,统一简并为现行的3%,财
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
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销售
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
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应参考财税〔2009〕9号文件执行。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
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理,依据财税〔2014〕
5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
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