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确定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17 点击:
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确定
部分纳税人对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存在疑惑。举例来说,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1100万元,对应取得的土地价款
为220万元。那么,应如何确定甲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
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
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土地成本可以计入扣除项目,而企业取得
的土地销售收入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
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100-220)÷
(1+10%)=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税额=销售额×10%=800×10%
=80(万元), 则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
额=1100-80=1020(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确定,应注意不要错误地分离房地产销售收
入中所含土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土地成本没有计提税金,不分离房地产
销售所含的土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为了与土地成本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