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杭州市上城区金色大唐城1幢1302室

0571-87359666
13386519609

知识中心

税务知识

关联资金往来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13 点击:
                                        关联资金往来注意独立交易原则

        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

券。企业发行永续债,可获得长期投资资本,补充所需资金。目前,大型

装备制造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由于前期投入大,生产周期长,资金回笼

慢,较常采取这种融资模式。


        实践中,一些集团型大企业为实现整体利益,常授意有能力承担永续

债利息的高盈利成员企业利用该模式筹集资金,再将资金以无息或低息方

式输送给资金缺口较大、盈利能力不足甚至亏损的关联企业。这种可能存

在税负差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拆借,如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

极易引发税务风险。日前,房地产企业T公司,就由于这一原因补缴了大

笔税款和滞纳金。


        症状:发行永续债动机不明

        不久前,税务人员借助“金三”系统及自主开发的税收风险分析软件,

对T公司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了异常:T公司201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

“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科目的期末余额为7.9亿元。但是,T公司同期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全部交付,资金正快速回笼,既没有开建新项目,同时

现金流量表也显示其账面资金十分充裕,其大规模发行永续债进行融资的

动机不明。


        税务人员进一步分析发现,T公司2016年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初

余额为3164万元,期末余额为17.2亿元,且该科目余额长期处于挂账状态。

同时,其“财务费用”项下“利息收入”一栏的本期金额为-0.19元,上期金额

为0.36元。税务人员初步认定,T公司的永续债融资资金,有可能已拆出

企业且未收取利息,而这其中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诊断:资金往来拆借未计利息收入

 通过使用税收风险分析系统和“天眼查”等软件进行综合分析,税务人员发

现,T公司和A置业公司、B置业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原来,为帮助这两家

企业拿地建房,在集团公司授意下,T公司对外发行了永续债,并分多次

将资金借予A公司和B公司使用,且未实际收取利息。


        税务人员通过“金三”系统分析发现,A公司和B公司2016年度均处于亏

损状态,而T公司却是盈利状态,此外这两家公司与T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

惠政策也不相同,由此,借贷双方存在明显的实际税负差异。在此情况下,

资金借贷方不计利息收入,相应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会减少,并导致当

期税款减少。很显然,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向存在盈亏差异及税收

优惠差异的企业转移利润的嫌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据此,税务人员对T公司进行了

约谈,该企业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同意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独立交易

原则,该企业计入了相应利息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3082万元,并加收相

应滞纳金。


        处方:不断提升税务合规水平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关联交易是风险高发地带。如不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极有可能产生税务风险。在本案例中,T公司忽视了对税收政策

的研究,财务处理不规范,没有严格遵守税法相关规定。因此,大型企业

集团有必要加强自身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及时研究与关联交易、股权

转让、重组并购等重大事项相关的税收政策,不断提高合规水平,全面防

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