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13 点击:
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收实践中,许多纳税人认为只要是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土地,都应
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个观点正确吗?答案是不尽然。
基本案情:2017年7月,某市国土局以超过开发期限为由,向A公司发
出一份《闲置土地确认书》,确认A公司于2015年10月依法取得的涉案土
地为闲置土地。2017年9月,A公司与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一份《收回土
地使用权协议书》,由储备中心以总价1583万元收回A公司涉案土地的土
地使用权。
某市税务局多次责令A公司办理申报涉案土地的土地增值税。A公司则
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其取得的土地补偿款不需缴
税。由于A公司未按税务局的通知要求缴纳税款,被强行从该公司的银行账
号扣缴税款。A公司不服该市税务局的扣缴税款行为,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
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强制扣缴税款的决定。一审法院也判决A公司所在
市税务局扣缴A公司的土地增值税行政行为合法,应予以维持。A公司不服
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为何会败诉?难道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土地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
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畴是“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
产”,即免征土地增值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二
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国家建设需要,两者缺一不可。
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对何为“国家建
设需要”作出了解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
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
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的情形,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
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
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的情形,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
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仅符合“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个条
件,并不符合“国家建设需要”这个条件,究其原因是由于土地闲置而被收回。
因此,A公司认为该交易属于免税范围,这个观点不正确,应依法缴纳土地
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
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
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就是说,纳税人即使符合免征收土
地增值税的条件,也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进行审核。纳
税人切勿自行处理,以避免引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