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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税法中个人的含义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05 点击:
                                                          税法中个人的含义

        一些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

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理解不一。该公告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

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

策规定的起征点。这里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实务中理解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

体工商户。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

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

人”。结合28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属于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

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者认为,这个理解是不妥的。个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就是个体工商

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

号),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领发票。如果“个人”按照“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理解,那么个体工商户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

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可以申领发

票,却可以不开具发票。显然,这样的理解是相互矛盾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个人,不

包括个体工商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按次纳税

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实务中,各地增值税起征点一

般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那么,“对方”为自然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

经营业务实行按次(日)征税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

起征点,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可以以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者认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

经营业务的个人”中的“个人”,在28号公告第九条中只能是其他个人,即

自然人个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