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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18/11/28 点击: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

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

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

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

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

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

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

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

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

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

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

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

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

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

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资格。

  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

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

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

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

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

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

理办法实施。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