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税务总局添加时间:2018/11/28 点击: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2号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广东、四川、江苏、山东、黑龙
江、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
定精神,现就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
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
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
下简称试点地区)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及有关管理事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
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
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59号)继续有效。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