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机构的实质性
来源:跨境投资添加时间:2018/11/20 点击:
11月8日,由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主办的第九届国际税收会
议在北京举办,来自全球多个地区政府部门、高校院所、知名企业、中介
机构的专家,围绕跨境投资的涉税问题展开了热烈研讨。记者注意到,几
乎所有的主题演讲嘉宾都提到了一个关键词:实质性。
实质性缘何如此受关注?原来,在国际税收领域,商业实质的判定,
是准确适用税法(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基本前提。但是,随着数字经
济蓬勃发展,国际税收规则处于动态调整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对
于跨境投资的实质性要求也在与时俱进地发生变化。对于跨国企业来说,
要想更好防范国际税收领域的税务风险,有必要及时关注国际规则关于实
质性方面的新动态、新要求。换句话说,实质性是企业跨境投资中不可忽
视的关键点。
确保税收跟着商业计划走
“如果用一个词来总结BEPS行动计划内容的重点,用‘实质性’
这个词。基于此,建议跨国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更加重视自身商业
计划的合理性及经营行为的实质性,扭转以往那种“商业计划跟着税收走”的
理念,让“税收跟着商业计划走”。
如今,参与BEPS行动计划的各方越来越关注企业的跨境架构是否具备
履行功能、承担风险、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等特征,尤其是商业活动的实
质目的,更是关注的重点。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其商业计划是否合理,已
成为判定其是否具备实质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过往许多年间,不少跨国公司在低税区或免税区设置区域总部,利
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和各国税法中的漏洞,向这些低税区或免税区转
移利润,以逃避税收。BEPS行动计划推出后,全球不少低税区、免税区被
有关国家列入了“黑名单”,如果一个跨国公司在这些地区建立了区域总部,
其所进行的跨境交易活动往往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和质疑。
从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措施之一——主要目的测试来看,根据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OECD)去年发布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实质性的判定
标准正发生变化。比如,A跨国公司在税率比较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设置了区
域总部,如果这个国家或地区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且A公司的某项交易
内嵌于一个合理的商业计划中,那么,A公司的这项交易就具有足够的实质
性。“如果某项活动与企业的商业计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税务部门没有
办法将两者完全分割开来,这项跨境活动是具备实质性的,不受主要目的测
试影响。”
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随着BEPS计划的推进和落地,税务人
员正在持续提升其征管能力。从这一背景来看,跨国企业商业计划的合理性
也正变得日益重要。他说,目前,多数国家的税务人员,正不断加强对企业
组织架构、运营理念、商业模式和发展战略等知识的学习,以便更深入地了
解企业在出海发展时的商业计划和投资考量,对其商业计划的合理性作出准
确的判断。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新出台的强制披露规定,如果企业的跨境
活动达到一定标准,就需要向税务部门报告交易信息,说明相关情况。该规
定无疑会帮助税务部门更好地掌握跨国企业的商业活动实质目的,更好判定
其实质性。“如果不注重实质性相关工作,企业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且
可能产生税务风险,影响海外发展。”
控股公司应有足够决策权
除了商业计划的合理性,跨境机构是否具备充分的经营决策权,也是判
定企业跨境业务实质性的重要标准。
例子:卢森堡被公认为设立控股公司的优越地区。一家跨国企业B公司
在卢森堡设立了控股公司,同时在意大利设立了子公司。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
令,设置在卢森堡的控股公司向设置在意大利的子公司支付股息时,可以享受
免征预提税等税收优惠。BEPS行动计划推行后,B公司要想继续享受相应的税
收优惠,就需要做好实质性方面的工作,让卢森堡控股公司具有足够的决策权。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该控股公司应积极开展经营决策行动,比如开展融资、
进行投资、赚取收益、作出新投资决策等,用实际行动更好地体现出实质性。
“如果卢森堡控股公司具备经营管理职能,有相应管理人员进行经营决策,有
一定自由裁量权,同时与整个集团的战略相契合,符合集团整体的商业计划和
运营逻辑,这就具有实质性。”
在实践中,对于和B公司组织架构类似的企业,税务人员会重点衡量企业
为何采取这种架构,以及其背后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以防止跨国企业只是
设置空壳公司,谋求税收优惠红利。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设置在某一区域
的枢纽性控股公司,应当具备足够的经营决策权,才能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
规避税务调查风险。
具备足够的经营决策权,反映出该企业在该区域实实在在开展了业务,为
当地实实在在创造了价值。他表示,BEPS计划诞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
为国际税收权益与实质经济活动之间产生了错配,真正创造价值的地方没有获
得相应的利润和税收,这对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造成了扭曲,不利于全球经济
健康发展。“强调实质性,就是强调利润应当归属于真正创造价值的人、真正创
造价值的地方,这将促进国际税收秩序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