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来源:企业所得税添加时间:2018/11/19 点击: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
发布,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
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此公告发布后,一些企业不再重视相关
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导致了相关税务风险。
症状:时隔一年突然巨亏
不久前,甲地区税务机关利用智能税务信息软件对T公司进行“风险体
检”时,发现T公司2017年度亏损额为2749万元,而上一年度实现利润529
万元,这之间形成极大反差。对此,智能税务软件提示,T公司可能存在税
务风险。税务人员于是来到公司开展风险专项核查。
诊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合规
核查中,税务人员发现,T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资产
损失2006万元。税务人员同时了解到,T公司为A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独
立法人企业,会计独立核算。根据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
要求,A集团要求T公司自2014年6月起全面关停其生产线,逐年报废处置生
产线固定资产。于是,T公司于2014年~2016年相继报废处置了生产线固定
资产,在2017年度对已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在2017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了税前扣除。
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要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
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于是要求T公司提供该笔资产损失留存备查
的计税基础、原始凭证、处置相关收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资料。
对此,T公司称,该生产线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部打包在A集团核算,不能
提供固定资产处置作价依据,也不能提供该笔资产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计
税基础等完整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企业在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
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
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同时,15号公告第
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基于此,税务机关前后多次要求T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但该公司一
直不能完整提供。据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该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予受理,
该笔资产损失2006万元不能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处方:健全风险内控体系
1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不再报送相关资料,而要求纳税人将资产损
失资料留存备查,在大大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须
“自负责任,自担风险”。如果纳税人责任履行不到位,必然带来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要防范和消除类似风险,纳税人须健全风险内控体系,一
方面应持续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在处置年度及时进行
会计、税收处理;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完成资产损失会计税务处理
相关流程,加强资产处置过程控制,严格区分不同资产处置方式;同时,应
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对标收集、整理、编制、审核、
管理留存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合法,全面消除资产损失不
能税前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