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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来源:企业所得税添加时间:2018/11/19 点击: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

发布,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

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此公告发布后,一些企业不再重视相关

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导致了相关税务风险。

         症状:时隔一年突然巨亏

         不久前,甲地区税务机关利用智能税务信息软件对T公司进行“风险体

检”时,发现T公司2017年度亏损额为2749万元,而上一年度实现利润529

万元,这之间形成极大反差。对此,智能税务软件提示,T公司可能存在税

务风险。税务人员于是来到公司开展风险专项核查。

         诊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合规

         核查中,税务人员发现,T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资产

损失2006万元。税务人员同时了解到,T公司为A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独

立法人企业,会计独立核算。根据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

要求,A集团要求T公司自2014年6月起全面关停其生产线,逐年报废处置生

产线固定资产。于是,T公司于2014年~2016年相继报废处置了生产线固定

资产,在2017年度对已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在2017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了税前扣除。

         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要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

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于是要求T公司提供该笔资产损失留存备查

的计税基础、原始凭证、处置相关收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资料。

对此,T公司称,该生产线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部打包在A集团核算,不能

提供固定资产处置作价依据,也不能提供该笔资产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计

税基础等完整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企业在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

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

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同时,15号公告第

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基于此,税务机关前后多次要求T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但该公司一

直不能完整提供。据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该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予受理,

该笔资产损失2006万元不能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处方:健全风险内控体系

        15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不再报送相关资料,而要求纳税人将资产损

失资料留存备查,在大大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须

“自负责任,自担风险”。如果纳税人责任履行不到位,必然带来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要防范和消除类似风险,纳税人须健全风险内控体系,一

方面应持续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在处置年度及时进行

会计、税收处理;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完成资产损失会计税务处理

相关流程,加强资产处置过程控制,严格区分不同资产处置方式;同时,应

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对标收集、整理、编制、审核、

管理留存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合法,全面消除资产损失不

能税前扣除的风险。